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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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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期:1990-02-26)


  为了加强对邮电通信案件的管理,便于统计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一、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的,应予立案。一百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折合人民币(下同)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二、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包件或者私拆包件从中窃取内件(以下简称窃取包件)的,应予立案。窃取包件十个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窃取包件五十个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三、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者毁弃电报的,应予立案。十封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五十封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四、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者毁弃报刊一百份以上的,应予立案。一千份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五千份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五、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邮电款(即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农话款等,下同)一百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六、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者冒领用户汇款、邮政储蓄款的,应予立案。十笔以上,或者款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五十笔以上,或者款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七、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邮电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邮电款一百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末还的,应予立案。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八、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电汇电报、汇票等,骗取邮电款的,应予立案。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九、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泄露通信秘密的,应予立案。窃取、泄露机密级通信秘密的为重大案件;窃取、泄露绝密级通信秘密的为特大案件。 


 十、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利用通信工具走私、投机倒把的,应予立案。走私、投机倒把物品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者牟利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牟利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贩运毒品的为重大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为特大案件。


 十一、盗窃或者以阻断通信为目的破坏国家一、二级通信干线、市话线路(包括电杆、电线、电缆、拉线、线担、隔电子等),造成通信阻断,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八十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十二、盗窃或者以阻断通信为目的破坏邮政、电信设备,致使通信阻断,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八十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十三、抢劫邮电营业厅(室)、邮政车、船,或者抢劫提送邮电款车辆、或者劫持提送邮电款人员的,应予立案。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或者致人受伤的为重大案件;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大案件。


 十四、窜入邮电局(所)机房、话务室滋扰闹事,影响正常通信的,应予立案。阻断通信的为重大案件;阻断通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职工遭杀害,被强奸的为特大案件。


 十五、橇窃邮电局(所)营业厅(室)、邮件库房(场地)或者金库、窃取邮件、邮电款、集邮品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八十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一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十六、抢劫、盗窃邮件的,应予立案。抢劫、盗窃机密邮件的为重大案件;抢劫、盗窃绝密邮件的为特大案件。


 十七、邮寄爆炸邮件发生爆炸、失火的,应予立案。发生爆炸、失火,毁坏包件十个以上,或者毁坏函件一百件(封)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或者职工受伤的为重大案件;毁坏包件五十个以上,或者毁坏函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职工死亡的为特大案件。


 十八、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邮资凭证的,应予立案。情节严重的为重大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为特大案件。


 十九、立案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


 二十、其他邮电通信案件,可比照本立案标准中的相关条款,予以立案。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期:1990-02-26)


  为了加强对邮电通信案件的管理,便于统计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邮电通信...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期:2001-03-09)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


·听到亲友被抓关押在看守所该怎么办?
          首先,当听到或了解到亲人朋友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不要惊慌,先要尽力搞清楚涉嫌什么罪名、哪个公安和检察机关抓捕的、关在那个看守所。至于如何了解罪名、关押地点,可以到经办侦查机关询问主办警官。
  ...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 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一起, 构成了我国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体系。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发布时期:1990-02-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来源、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还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


·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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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于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现将...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期:1988-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对毒品犯罪未规定具体...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立案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立案决定的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


·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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