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调解有哪些优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们说的调解离婚其实也就是进行司法调解,通常只有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最后才有可能被调解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调解离婚固然有自己的优点。那到底离婚调解有哪些优点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调解有哪些优点
离婚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中均有相关规定,离婚调解是一个“当事人在足智多谋的、中立的第三人帮助下,试图彻底区分双方的异同,谋求多种解决方案并在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过程”,这既是“一个解决冲突的过程,又是一个使当事人承担自我决定自己生活的管理过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解决离婚问题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
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优点
(一)离婚调解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夫妻双方感情上的对立
调解是在一种以相互谅解为本意,在非激烈对抗的环境中展开,双方的情绪会处于较平和状态。审判可能会增加夫妻间的对立,甚至导致双方在离婚后仍以仇人相视。判决是在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法庭审理会增进夫妻双方的相互指责,从而加剧已有矛盾。调解有利于消除双方感情上的对立,这是由调解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志,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过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
(二)离婚调解更能实现实体性的公正
审判往往不能完全实现实体性正义,这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庭的支持,总会援引各种各样的规范来说明自己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当事人援引的规范一般除了成文法律,还有一般的常识或共同生活的准则等等。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对方反对自己的主张,怀疑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就有必要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和道德规范来加以反驳,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认真考虑自己主张的规范性根据,并进一步寻找对双方来说都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实质性正义。
(三)调解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离婚判决实际上是在增进父母间的激烈争论。法律的标准非常抽象模糊,以致于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一方,即使不想真正取得对子女的监护,但有可能为当作离婚的谈判砝码也假装请求。而离婚调解有利于平息激烈的争论,因为它反映了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满足了自己和儿童的实际需要,从而减少了愤怒和敌意。在法官、亲友等第三方的参与下,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重的调解,会使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离婚调解有哪些缺点
(一)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欠缺周密的组织和程序保证
实践中离婚调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法官无疑应该是法律专家,但不一定对心理学、社会学等也有研究,这使得调解的效果不尽理想。而西方国家非常重视调解的内在涵义,法院往往成立专门的离婚调解组织,包括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向离婚当事人提供服务,接受离婚当事人的咨询,运用专业优势抚慰了当事人的痛苦。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中对此涉及很少,仅有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二)在主持离婚调解法官的资格上、素质上无特殊要求
我国目前在法院体系内的所有法官都可能参与审理离婚案件,法律对此并无特殊要求。而在西方,如美国离婚调解制度规定:法院设有专门的家事裁判庭,对法官的选择也有特殊要求,如年龄、婚姻经历等。澳大利亚家庭法明确规定参与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有较强的婚姻责任观念,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等基本素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刚刚踏入法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和审理,由于缺少社会阅历和婚姻经验而使得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对于调解离婚的方式来讲,有优点当然也是有缺点的,而我们在看待调解离婚的时候,也要辩证的看待,不能仅仅只看到好的或不好的一面。至于,离婚调解有哪些优点,又存在哪些缺点,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是因为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哺乳期内子女不由母亲抚养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若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


·同居期间的子女如何抚养
      同居期间的子女如何抚养一、同居期间的子女如何抚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在我们进行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一些事项,我们在继续分割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来进行分割。而且,在进行清理财产的时候,一定要如实的进行汇报,如果是存在故意隐藏财产的情况,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


·一、老婆告我重婚罪应该怎么办?
      一、老婆告我重婚罪应该怎么办?老婆告我重婚罪应该应当积极的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工作,重婚罪是属于刑事犯罪,当事人被起诉重婚罪的,如果当事人确实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自首,如果是没有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和法院诉讼办理离婚。 1、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 这种方式办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代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


·起诉离婚是先起诉还是先找律师
      起诉离婚是先起诉还是先找律师 离婚条件离婚程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诉讼离婚离婚之前应该想好自己这样做是不是值得的,是不是有那么点意义,要是离婚就是感情用事的话,那么就是没有长大,离婚的时候选择起诉离婚是先起诉还是先找律师呢。1、离婚最好是先找律师,听听律师的意见。毕竟是专业人...


·离婚财产纠纷的相关问题是怎么样的?
      离婚财产纠纷的相关问题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财产纠纷的相关问题 1、婚前财产形态变化 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


·离婚诉讼缺席的坏处是什么
      离婚诉讼缺席的坏处是什么离婚诉讼缺席的坏处是即使当事人不到庭也会对案件进行判决,而且如果缺席判决的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离婚案件中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都应当出庭。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


·起诉离婚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现在离婚已经是很日常的事情,很多夫妻生活或者感情不合等各种原因,提出离婚,一般在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但是在诉讼离婚中出行了一些问题,比如起诉离婚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不到庭,那么我们就简单介绍下起诉离婚找不到被告可以怎么处理。 一、起诉离婚...


·婚姻出轨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婚姻出轨其实也就是指夫妻中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这可以说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影响是很大的,而且很多时候也会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然而离婚的时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一般婚姻出轨离婚的话财产怎么分割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姻出轨财产怎么分 根据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了哪些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