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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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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 后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 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后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释解)



本条是关于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的规定。



关于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本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依据这些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经过5个月的侦查,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符合本条规定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 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第126条的有关专门案件侦查期限的补充,是赋予省级人民检察院享有的第二次批准或者决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权力。适用本条时,必须 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适用对象,限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的 主要罪行,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处的"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指在诉讼程序上的判断,而非实体法 上的判决,具体的判断,应以犯罪嫌疑人触犯的罪名、犯罪情节的轻重等为根据;二是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具备本法第126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 结的。由于第126条有关延长期限的规定是在第124条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此类重刑案件,对于这种犯罪嫌疑人再延长2个月羁押期限后,对犯罪嫌疑人逮 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将达到7个月。



本条规定的作出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体现了我国对重刑案件的慎重态度。重刑案件一般都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以重刑,故 此务必使案件的侦查工作得以圆满结束,从而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第二,保证重刑案件的侦查工作的质量。重刑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 的合法权益,必须慎重对待;而重刑案件一般所具有的复杂性,又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通过侦查期限上的保证,可以对此类重刑案件的侦破工作起一 定的作用;第三,延长重刑案件的侦查期限一般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诉讼阶段的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司法机关对错捕错拘的犯罪嫌疑人负有赔偿责任。故此,在一般情况下,延长羁押期限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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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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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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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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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般情...


·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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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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