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35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在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人们到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商店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必然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我国,除了上述普通书面形式之外,还有特殊书面形式的规定。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协议内容之外,合同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手续。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公证证明。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作出的证明。合同的审批是指根据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由主管机关或部门对合同加以审核批准。合同的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进行登记。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综上所述,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推定形式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合同的形式都是不可或缺的。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由选择订立的形式,除非是双方有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又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中要求只能采取书面形式的,其实当事人并不一定通过此种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实际考虑,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肯定要比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好,若之后发生纠纷的话,书面形式的合同也能证明很多东西,帮助解决合同纠纷。



·民事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是什么?
      民事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是什么 一、民事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是什么 现行法律可撤销情形可总结为: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第三方实施欺诈,使合同的一方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签合同时如何审查合同的效力
      签合同时如何审查合同的效力所有有关合同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产生都需要建立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之下,因此,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具体来讲,人们在签合同时应如何审查合同效力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签合同时如何审查合同的效力1、《合同...


·合同违约赔偿双倍定金怎么写?
      合同违约赔偿双倍定金怎么写?需要如何写以双方协商的为最终条款,双部定金是可以适用于在合同的条款中。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


·无效居间合同纠纷有哪些
      无效居间合同纠纷有哪些 无效居间合同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解除未生效合同过失赔偿是否存在?
      解除未生效合同过失赔偿是否存在?解除未生效合同过失赔偿是存在的。1、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2、合同标的的不能确定。3、合同标的的不能。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赠与合同形式掩盖行贿之实)。《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


·怎样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怎样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在买卖合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当然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当事人也要有意识的避免纠纷的发生。而要是不幸产生纠纷的话,当事人就要知道该怎么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下面,我们就来为您提供解决的办法。 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仓储合同违约金和仓储费是否同时支付
      一,仓储合同违约金和仓储费是否同时支付可以同时支付,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仓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候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


·购销合同金额怎么算?
      购销合同金额怎么算? 购销合同在市场是以及很多交易中都是会被广泛的运用,很多的企业和公司以及个人都会经常遇到购销合同,法律对于购销合同有着相关规定,那么对于购销合同金额怎么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 一、购销合同金额怎么算? 购销合同金额也就是印花税,购销合同...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是否有效?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实行过错原则 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2、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


·合同未规定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如何处理
      合同未规定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如何处理 一、合同未规定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如何处理 当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而一方违约时,违约一方仍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可就违约事项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争议事项达到一致意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