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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包含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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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被包含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商标被包含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理并已经执行的,是否也因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过来?对此,本条第二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如当事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据上述四种情形已经支付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二、如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或者单位发现注册商标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现代社会我们国家都知道商标权一旦拥有的话,那么可以给自己带来很多的好处,这样的一种好处就包括可以允许他人来进行一个使用,从而获得一定的报酬,当然如果被他人申请无效的话,这些都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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