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怎么处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做出,是一种当然的代理权,一方所做的决定就当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见,他人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多指夫妻对比较重大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该赠与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但是返还全部,还是部分?各地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个人支持全部返还的意见。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约定的除外。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或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按份额分割共同财产。应该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方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且该分割时的份额判定上,并不必然是五五分处理。故,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当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支配需要由双方共同来进行决定,不能单有艺人来进行相关决定。在进行决定的时候双方最,双方最好进行相关商议,如果没有通过商议而擅自进行处理的话,夫妻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



·离婚一年后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一年后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可以协议约定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协商不成,只能诉讼解决。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是: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私生子母亲可以放弃抚养权么
      对于私生子的意思想必您都很清楚,指的就是未婚生的孩子或者是离婚出轨之后生育的孩子。私生子在我国是一种带有贬义的说法。那么很多人对于私生子的权利问题存在着困惑,尤其是关于私生子母亲可以放弃抚养权么的问题众说不一,一起来下文中寻找答案吧。 一、私生子母亲可以放弃抚养权么? 私生子...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夺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夺 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收集证据很重要。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应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


·现行《 婚姻法 》 第二十一条
      现行《 婚姻法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


·子女轮流抚养协议书怎么写
      子女轮流抚养协议书怎么写一般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都是允许先进行协商的,如果可以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此时对孩子的伤害也比较小。而有的离婚夫妻经过了协商约定双方轮流抚养孩子,而此时也会涉及到协议书的签订,那么这个子女轮流抚养协议书怎么写才会是有效的呢?请在下文中...


·我国公民可以在不同国家重婚吗
      我国公民可以在不同国家重婚吗?不可以,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在本国结婚的情况下,无论跟其他哪个国家的公民结婚都构成重婚。重婚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


·怀孕期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怀孕期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一般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计算当然是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计算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无特殊约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一人一半,同时照顾女方。有时会涉及到对于彩礼的分割,男方给的彩礼,一般在实践上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个别情形外,不予以返...


·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不进行分割,那么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判决离婚但是不对财产进行分割。只是离婚天然地包含着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没有一并处理的,在离婚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处理。 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通知家属吗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通知家属吗不会通知并且检察院公诉科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也不关司法局的任何事,到司法局也不可能了解到任何情况。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还要出抚养费吗
      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走进婚姻的殿堂后生活中也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婚姻的破裂,最后离婚。其中孩子的问题就成了最重点的问题,尤其是有关抚养费,至于出现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还要出抚养费吗的问题时,我们要如何正确的解决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和对方协商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不是自己的,...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