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其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在通常情况下,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如果身体损伤后果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应当依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为了确保可以得到经济赔偿,职员在受伤之后的一个月内,就需要提出做工伤认定的请求,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需要在工伤认定书有效期范围内,提出工伤报销的请求,此时若用人单位与职员就经济赔偿金的额度协商能达成一致,职员可不必再提出做工伤鉴定。



·加班工资有哪些规定,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加班工资有哪些规定,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劳动者的收入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一定的补贴、奖金以及加班工资。无论劳动者从事的是什么工作,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也是有相应加班费的。加班费怎么计算?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加班工资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院怎么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关于劳动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大多数都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存在问题,但是很多劳动者对于法院怎么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不是很清楚。许多打工者不知道甚至也不重视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在他们看来,进到一个工厂打工就是与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其实在这样的雇佣中,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结算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结算问题有哪些? (一)关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


·上海十级工伤怎么赔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海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获得以下...


·长期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吗?
      长期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吗?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劳资双方都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在我国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
      在我国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从企业自身不断的加强管理制度,将是每一位企业家应该思考的问题。其中企业要想发展的根本就是要必须把控好工程的质量问题,在过往的检验过程当中,总结出了一些工程质量当中比较常见的一些缺陷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


·工程建设纠纷有哪些
      工程建设纠纷有哪些类型?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1、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2、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3、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4、建筑业...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工程都开始启动,建设工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工程都开始启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保障工程质量,如期完成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约束了承包方的建设管理行为,让工程得以完善。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


·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用诉讼方式索要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用诉讼方式索要赔偿?   一、确定侵权类型   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二、收集证据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