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18醉驾摩托车抽血后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2018醉驾摩托车抽血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2018醉驾摩托车抽血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小区通行道路适用醉驾

据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有关负责人强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道路"范围,在此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九、呼气前饮酒难逃认定

《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有关负责人说,《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

十、醉驾可以取保候审

《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外,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摩托车也属于我国范围内的机动车。醉驾摩托车抽血后显示是醉驾就要承担醉驾的后果。根据情节额轻重决定使用刑罚还是行政处罚。因此,不要在有任何侥幸心理。无论是醉驾摩托车还是其他机动车都是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每个人都不应该拿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如何量刑
      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危及公共安全,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刑法设立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就是为了规制前述行为。很明显这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刑法》中规定的处罚也不会太严重,那到底我国对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如何量刑处罚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过...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误工赔偿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误工赔偿吗? 有赔偿; (一)、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


·怎么购买车险比较划算?
      购买车险比较划算的方式主要是:1、驾驶记录对车险价格有最直接的影响,如果不违规驾驶,保费一般会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汽车型号 ,汽车型号对于购买汽车保险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实际上,不同型号的汽车有不同的风险数值。驾驶区域 对于经常长途跋涉的汽车和只在市区行驶的汽车,保费是不同...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立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立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有了属于自己的交通工具。或许是习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有了属于自己的交通工具。或许是习惯了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人们在平时的出行方面也在追求速度。这就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危险的隐患,使得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当遇到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的时候,我们应该寻求怎样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现在,我们就针对此问题给您做一个简单...


·互联网平台交易中的监管有哪些
      互联网平台交易中的监管有哪些我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的整体性、统一性、信息化等特点,反思传统的属地管辖模式,建立以大型交易平台所在地的专门机关监管模式,在组织法层面设立专门的、专业化的网络监管机构,赋予其统一的监管管辖权。同时,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促进专门...


·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就需要受到处罚。那么,在实际案件中,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


·销售假药是否移交公安?
      销售假药是否移交公安?销售假药应当移交公安。“生产销售假药需要移送公安部门”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令[2015]第23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即“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要录音吗
      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要录音吗 这个没有要求,但是在事故刚发生时交际功能到事故现场勘查、测量、询问、测酒精含量等情况时应该携带警务通,有录像和录音功能。到交警队后,一般的小事故是没有监控和录音的,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是酒驾、醉驾、肇事逃逸,这样的交警要在指定的房间内询问,这个询...


·出租员工宿舍要不要交房产税
      出租员工宿舍要不要交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1、减免...


·随着道路上机动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居高不小。发生交
      随着道路上机动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居高不小。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方应该及时救助伤员,并报警,配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可是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在发生事故后,出于侥幸心里逃逸,这种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轻微交通事故逃逸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们一起跟随我们的这篇文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