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看待国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未成年人是各国都十分常见的一种弱势群体,为了能保障其能健康的成长,各国立法机关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法律规范。对于一名在中国任职的法律工作者,了解国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无疑可以提高其能力,进而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法律规范。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状况原因分析

(一)在立法方面未形成有序的体系
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集中于两部专门性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益,并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二)缺乏统一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一方面,先进的社会大众传媒、网络走进了大同市的千家万户,网络运营商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唯利是图,给青少年的身心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互联网中的不良内容成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隐形杀手,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对于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一个有效、系统的救助机制抢。
(三)学校保护中的相关主体法制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
一方面是应试教育制度本身的缺陷,学校的法治意识不强,不能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应有的重点传达给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学校与家长对于未成年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责任界限不明确。当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以后,家长往往向学校要求高额的赔偿金,不仅致使作为非营利机构的学校负担沉重,而且还会让学校在以后的教学活动中把本应该安排的活动取消以此来较少学生出事故的几率,但这同时剥夺了学生学习其他方面知识、增强其他方面能力的权利。
(四)传统的家庭观念致使父母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家长敢虐待孩子、敢私自拆孩子的信件、看孩子的日记?就是因为有的家长根本不懂得孩子也有合法权益,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公民,也享有因为中国公民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他们只知道老师体罚孩子不对,却从来不认为家长虐待孩子也是侵犯孩子权益的行为。
(五)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缺乏
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独立性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的突出表现。这种缺失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处处有父母保护,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剥夺了本应由未成年人独立行使的权利,从小无法养成独立平等的人格,缺乏自我锻炼的机会,成长阶段主要忙于学习,对于侵害权益的违法犯罪事件接触的比较少。
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
逐步建立一部系统而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典,使得关于未成年人的一切权益保护均有针对其专门的法律依据,在民事、刑事或其他社会保护方面与成人保护法规彻底区分开来。
(二)形成统一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首先,对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强化未成年人限入措施,对于不法经营者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戒,增加不法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清除内部不严格执法的执法人员。其次,建立一个的良好健全、有效、系统的救助机制,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之后能够有一个救助和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机构,尽可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以免成为未来社会的隐患。最后,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能够各司其职,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体系。
(三)加强校方的法制意识,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律意识。校方努力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在学校的教学与管理中,自觉地把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将法律知识普及给未成年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德育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心理健康成长。明确相关主题责任。法律应明确学校和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出现安全事故后的责任分配。
(四)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从一生下来父母的言行举止就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因此对父母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是让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一方面,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①,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惩罚措施,使家庭保护依法进行。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或者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生命健康有威胁,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惩罚机制,扩大监督举报主体,依相关主体的监督举报,使受害未成年人能够及早被发现,被保护,同时剥夺监护人相应的权利,直至威胁消失或权益重新得到保护,家长行为恶劣的,对其采取相应程度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定期对家长进行法制课程培训,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组建专门的家长教育援助机构,为家长在孩子培养过程中提供科学、健康、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益的知识技能培训。
(五)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时间逐渐成长的主体,需要各方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其权利的尊重,学校和家长应该多给未成年人独立成长的空间,多一些接触外界的机会。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我国法律把教育未成年的责任,交给了其父母、学校,故而若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或者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由其父母,或者学校承担责任,当然,主要是父母承担。



·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哪些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般就是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


·一、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一、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是不需要分割的,父母如果离婚,婚后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即使孩子把工资上交家里,父母离婚时孩子也不会分到财产。如果父母在孩子结婚前后离婚,母亲用家中存款给孩子买的家电等物品,这就算是父母对孩子的赠予,父母离婚时不会分割这部分...


·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
      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直接的后果是: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当地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违...


·一、复婚丧偶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
      一、复婚丧偶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


·离婚后12岁女儿谁抚养
      离婚后12岁女儿谁抚养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是必争的问题,那么想要了解离婚后12岁女儿谁抚养这类问题,我们先明白对于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时候,法律也会根据子女的实际年龄不同,处理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决定权 由于十周...


·重婚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合理不?
      重婚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合理不?重婚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合理,离婚精神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精神伤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四种情况。如上文所说...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相信大多数人都认为去民政局办理登记,拿了结婚证,婚姻就是有效的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只要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法院就会判决为婚姻无效。那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简单为您介绍一下有关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无效婚姻的定义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


·什么是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


·未领取结婚证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未领取结婚证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未领取结婚证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


·小孩三个月大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小孩三个月大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所以夫妻双方随时可以要求离婚,与孩子多大无关,夫妻的共有财产离婚时依法是平均分割。 二、年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第...


·未婚生子变更抚养权应该怎样进行?
      现代社会,我国社会的发展速度很多,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开发,婚姻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没有领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因此,我国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那么,对于未婚生子变更抚养权应该怎样进行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未婚生子变更抚养权应该怎样进行。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