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到期一个月孕妇可以辞退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合同到期一个月孕妇可以辞退吗?

劳动期限届满之后,按照规定,若是劳动者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但并非所有的到期合同都是可以任意解除的,那么,合同到期一个月孕妇可以辞退吗?

一、合同到期一个月孕妇可以辞退吗?

首先,劳动合同期满叫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关系终止,但对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若发生在三期期间发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的,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顺延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合同,若无任何书面约定,则默认为单位已顺延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直至其三期结束。

注: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单位须给付员工(任意情况的员工)n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时长,每一年记1个月前12个月平均收入,少于半年的记0.5个月。)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三、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四、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无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根据职员是否处于三期来确定,对于处于三期的女性职员,用人单位若执意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巨额经济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职员可以通过请求劳动仲裁的方式,得到救济。


·解除买卖合同需要手续费吗
      解除买卖合同需要手续费吗?解除买卖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之下是不会收取手续费用的;但一方产生了违约的责任就应该要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合同管理办法措施以及规定
      合同管理办法措施以及规定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


·按照《合同法》当中的规定
      按照《合同法》当中的规定,在租赁房屋的时候如果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6个月的话,那此时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才行。您是不是以为房屋租赁合同就没有期限限制呢,其实《合同法》当中在这方面也是做出了规定的。那到底房屋租赁合同最高期限是几年?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屋租...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还需要解除吗?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还需要解除吗?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


·合同中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合同中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普遍存在于法律案件中。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签订合同,双方签字之后就有了法律效力,但是在后续的合作中发生了意见不合或者财务纠纷就可以履行法律中赋予合同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条件有哪些?
      ?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


·产品购销合同中只盖骑缝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产品购销合同中只盖骑缝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产品购销合同中只盖骑缝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具有法律效力,买方应当在签字盖章处盖章后,由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不管是什么购销合同,在签署前都要遵守以上的规定要求。了解清楚相关的知识,才能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自2...


·合同到期还能转让么
      合同到期还能转让么 别人租房东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没有房东的允许,租房子的没有权利把房子再次租出! 合同的事建议你和房东商量一下、合同到期后你就必须搬出去、同样合同到期后你没有权利把房子租给别人! 租房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应当办理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这些手续。除上述手续之外,提前解约还应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


·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条件:1、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承...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从字面上都属于一种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人与仓储人的过错责任也一样吗?您是否了解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