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中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合同中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普遍存在于法律案件中。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签订合同,双方签字之后就有了法律效力,但是在后续的合作中发生了意见不合或者财务纠纷就可以履行法律中赋予合同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合同中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当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或可能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享有暂时停止履约的权利,以避免或预防因履约给自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含义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2、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至,则产生合同债务的履行问题。既然双方互负债务,所以就有一个双方的履行顺序问题需要解决。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履行顺序的,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也不会产生问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只有在合同中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顺序的问题。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顺序产生了歧义,所以才应按照一定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谁先履行谁后履行,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利益。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桂件之一。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二)先履行抗辩权

含义是指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全面地、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此外,需要指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这里的义务主要指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含义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才能发生,并且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只能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而对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只能根据情况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来,否则可以未届履行期为由拒绝履行,而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所以抗辩权在合同中有着重要作用,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就可以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有权拒绝履行的义务保护自身的权益。抗辩权因为合同双方的履行权利分为几种不同的顺序执行。


·合同履行抗辩权分类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抗辩权分类包括哪些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


·超过2年没续签合同赔偿规定是什么?
      超过2年没续签合同赔偿规定是什么?超过2年没续签合同赔偿规定是需要进行24个月本人工资的两倍赔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询问劳动者是否续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按期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每月2倍工资对劳...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对方的基本信息很重要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将来产生纠纷有依据可遵守,或者协商或者诉讼或者仲裁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说话。如果起诉或仲裁的话,被告或者被诉人的身份一定要确定。假如,对方是个人,而合同上只有对方名字和电话...


·产品代理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产品代理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为了尽快的构建产品销售渠道,打开地区市场,形成销售规模,许多生产企业都会选择产品销售代理的方式,通过给予代理商一定的销售权限和相应的经济激励,来促进产品销量的持续快速提升,那么,产品代理合同模板是怎样的呢? 产品代理合同模板 甲方(被代理人)  ...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买卖合同是咱们日常生活中所见的最多的合同之一,合同的分类很多,除了根据内容来进行分类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形式。那么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为您解答一下吧,顺便说说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买卖、赠...


·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
      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在生活中,赠与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赠与房产、股权等给亲人或者朋友。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当日后产生各种矛盾你想终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关于撤销公证赠与合同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


·如今,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如今,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保险是一种对人们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或是对钱财,年老后的一种社会保障,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一般合同更具有有偿性质。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有关于保险合同的法律知识吧。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


·合同纠纷会不会判刑?
      合同纠纷会不会判刑? 一、合同纠纷会不会判刑 关于合同纠纷会不会判刑这个问题,如果当事人有违法犯罪情节的,是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刑的,比如涉及到合同诈骗罪,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则不会被判刑。 二、合同纠纷有哪些处理途径 实践中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从合同义务是相对于主合同之外的从合同的义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


·合同违约金上限多少 ?
      合同违约金上限多少 ?一、合同违约金上限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