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物业公司存在的价值、目的是为了给各位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自此,物业公司的职员才能获取经济效益,为了让这些业主能住得舒适,物业公司不仅需要提供住房,还需要修剪一些配套设施,那么,就现实情况而言,常见的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一、物业公司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一)配套工程设施

1、供电系统:高压配电室(高压自管户)、低压配电室

2、供水系统:高压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间

3、弱电系统:π接室、电话交接间、宽带机房、卫视(有线)信号间

4、供热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

5、燃气系统:燃气小室

6、安防系统:消防喷淋、消防监控(烟感、温感、有害气体感应)、摄像监控、红外越墙监控、门禁及楼宇对讲系统、排风排烟系统

7、停车管理系统;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车场监控

8、电梯系统

9、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

1、花园、绿地、甬道

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4、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5、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6、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

7、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8、信报箱

二、物业共用设备设施产权最终归属于谁

无论是建设方或是任何业主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建设方不得擅自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共用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设备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1,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2,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权。

主要有供电、弱点以及供热等工程配套设施,花园、健身器材以及排水设施等居住设施,如果没有这些设施,不仅会影响到业主居住是否舒适,还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时,由于安全设施不足而导致无法逃生。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公司设立时股东如何注册资金?
      公司设立时股东如何注册资金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通过缴纳现金等的方式注册资金,股东出资的数额属于公司的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注册是认缴的一个数额。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


·参加股东会的权力怎么行使?
      参加股东会的权力怎么行使?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和质询,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会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会写明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股东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的要求,将相关资料以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该如何解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迅速,许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这在给经济市场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带了风险,我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今天,本站就来带您深入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如何解读。 一、《办法》起草原则 制定《办法》...


·公司注册资本低影响是什么?
      公司注册资本低影响是什么?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注册资金多,所缴纳的工商费和印花税就要多一点,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大一点;反之,缴纳的费用也会少,责任也相应会小。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常识那就是: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公司规模来决定注册资金的多少,工商局有明文规定,注册的...


·股东个人转让的印花税规定是什么?
      股东个人转让的印花税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个人转让的印花税规定是什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已经明确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


·设立股份公司多少人发起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


·股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股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股息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股息收入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如果居民企业所得为来源于外国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如果是在中国境外已经缴过税了的,可以在当期的应缴税额里抵免,具体抵免的限额应该是按...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私募基金是有限合伙企业吗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私募基金的分类? 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


·根据相关规定小微企业融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根据相关规定小微企业融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小微企业指的是规模并没有很大的企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型企业其实不是特别多,小微企业确是比较多的,您都懂得的是,做生意存在风险,因此需要进行融资,但是融资的程序是怎样的您并不知道,比如说根据相关规定小微企业融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那么,...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吗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吗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吗?2014年3月1日起,所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可以采用认缴制,(即你说的随便写),你可以认缴一个您希望得到的注册资本金,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您认缴的这部分注册资本需要在股东商议并规定的年限内补齐,所以建议您认缴一个符...


·一、公司终止财产分配协议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一、公司终止财产分配协议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终止财产分配协议范本的内容有合伙人的基本信息、终止财产分配的原因、协议内容、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等。当公司面临重组或解散,就会需要签订一份公司财产分割协议书来约束各个股东的关系,比如以后的利润分配问题,为了避免以后不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