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关于辨认的规定的法条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其实辨认尤其在刑事案件当中最为常见,辨认不只发生在侦查阶段,即使到了法庭,庭审阶段也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相关人员对某些具体的事物进行辨认。不管从道德和法律上来说都需要辨认人诚实的进行辨认,并且我国刑诉法关于辨认的规定的法条也是非常详细的。

刑诉法关于辨认的规定的法条有哪些?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辨认多少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少数由检察院主持进行,法官和律师只能见到辨认笔录,无法见到辨认的经过。

法律上对辨认法条的规定还是非常详细的,辨认在每个不同阶段所起到的法律效率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根据辨认的对象、方式等这些种类,刑诉法中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法条来进行约束。所以辨认人如果对自己辨认的事物不确定的话,千万不能凭着自己的主观意识乱说。


·判刑一年缓刑半年年是什么意思
      判刑5年是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意思。缓刑1年,是对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处罚结果1年内暂不执行,由特定机构对罪犯1年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执行有期徒刑5年。如果在1年内没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这种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因为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后果”,指毁损特别重要武器装备的,严重毁损大量重要武器装备的,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及其他重大责任...


·犯罪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有哪些?
      犯罪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有哪些?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整体上而言,犯罪中止是指能达目的而不欲,也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未遂是指欲达目的而不能,也就是是行为...


·关于刑诉法撤回上诉有何规定?
      现在有许多案件在接收法庭审理后,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其实并不会进行到最后。因此,就会出现原告撤回上诉的情况,那么刑诉法撤回上诉的相关事宜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法律介绍文章,来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一、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在我国,为了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有贪污的现象,国家针对受贿者和行贿者都有着严重的量刑制度。我国公民一定要知道,在日常生活当中是不可以向其他人进行行贿的,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我国国家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一...


·特殊关系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吗?
      特殊关系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吗?特殊关系不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


·中国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


·如何对诈骗罪从犯进行认定
      在共同犯罪当中,对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的认定是很重要的,毕竟身份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就不一样。那么您知道对诈骗犯罪的从犯该如何认定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对诈骗罪从犯进行认定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


·代理侵犯知识产权罪律师收费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代理侵犯知识产权罪律师收费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代理侵犯知识产权罪律师收费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哪些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有:1、公司;2、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