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移送管辖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处罚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号:法发[2008]10号                     发文...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是什么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是什么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主要涵盖几个方面即可。1、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2、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规定即可。二、管辖权异议证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有管辖权的法院能否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能否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随便移送,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


·关于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什么证据
      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什么证据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主要涵盖几个方面即可。1、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2、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规定即可。二、管辖权异议证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高空坠物管辖纠纷法院会怎么处理?
      高空坠物管辖法院会怎么处理?按民事案件来处理。高空坠物,不属于派出所的管辖范围,所以,派出所不会去划分责任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1、安全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


·批捕后改变管辖重新逮捕需要不?
      一、批捕后改变管辖重新逮捕需要不?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为了保证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刑诉法已经为侦查机关侦查犯罪设置了充足的时间,如果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案件侦查终结,还可通过报请上级机关延长的方式延长侦查时限。犯...


·对法院移送管辖不服应该怎么办
      对法院移送管辖不服应该怎么办?如果不服法院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一审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不服而上诉的,会由中级法院进行审查,并通过裁定方式来决定是否应该移送。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


·对于指定管辖如何移送?
      对于指定管辖如何移送?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了法院指定...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