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执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后果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不执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后果有哪些?

任何由企业单位生产出来的商品,无论是食品、药品还是日常用品,其质量都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如果产品质量不过关,不仅会给我们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困扰,还会危害到我们个人和家庭的安全。所以,对于产品质量,我国有一张套的监督和处罚标准,那么,不执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后果有哪些?

不执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后果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使用危险性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爆炸、漏电、燃烧等,会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规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不准出厂。作为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没有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十分清楚的,但仍然生产,其行为故意显而易见。作为销售者,是在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情况下而销售,也具备故意心理状态。如果销售者不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不构成此罪。

2.生产者在客观上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销售者有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电器”,包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电热器、录像机、收录机等各种电信、电力器材等;“压力容器”,是指锅炉、氧气瓶、煤气罐、压力锅等高压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是指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容易燃烧爆炸的产品。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此罪。

本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罚,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分为两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其他罪的不同。

1.本罪与爆炸罪、放火罪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没有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而爆炸罪、放火罪则是通过制造爆炸、放火等方式以求直接达到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目的。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 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论合法成立,还是无照经营,无论个体、私营还是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所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对由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与销售的管理制度,同时又侵犯了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本罪为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二、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两者的犯罪构成基本相同,只是犯罪对象方面本罪具有特殊性,专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非其他商品。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后者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等。

三、关于化妆品的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现有的可参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1989)。

以上就是“不执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后果有哪些?”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我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之所以要求严格,就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任何以次充好、以劣代优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光大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反应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


·判了监外执行可以打麻将吗?
      一、判了监外执行可以打麻将吗? 要看是否涉嫌赌博了,构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可能要坐牢,新案的刑期加上没坐完的刑期,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撤销监外执行收监。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袭合暂予监外执行条...


·铁路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铁路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


·自书遗嘱需要遗嘱执行人签字吗?
      自书遗嘱需要遗嘱执行人签字吗不需要的,因为自书遗嘱不一定要有遗嘱执行人,在份数上没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遗产继承人保管。《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什么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


·不批准逮捕公安局发文之后也由公安局进行执行吗?
      一、不批准逮捕公安局发文之后也由公安局进行执行吗? 不批准逮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


·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哪些
      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具体是什么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具体是什么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


·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一、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


·执行回转中,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无法返还,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