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涉外婚姻无效都?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涉外婚姻无效都有哪些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涉外婚姻与国内婚姻相比,情况比较复杂,这种婚姻的缔结、恢复或解除,须为当事人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认可。

在中国境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必须遵照中国的婚姻法律。所以说,涉外无效婚姻说起来和我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无效婚姻在法律规定上是一致的,也就说,在我国境内结婚的,无论是中国人之间结婚,还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与港澳台居民等结婚,一样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具体说来,是怎么样的呢?

二、各类法律法规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一)我国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三)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四)涉外无效婚姻法律问题,涉外无效婚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的法律。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是说要看涉外婚姻一方在哪里诉讼。如果是在中国诉讼,在外国诉讼,就适用该外国的相关婚姻实体法律。

而我们所说的涉外无效婚姻,所以可能还得涉及到婚姻的确认问题。一般来说婚姻是否有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当然,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的认证会有一定的程序,如何过认证合法,会被中国法律认为有效、合法的,予以承认。

涉外婚姻的问题,本文已经有所阐述,但是涉外婚姻涉及的问题是比较多的,需要您认真的应对,对于涉外婚姻无效的情形和条件,我们也做了说明,婚姻无效意味着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这也是在提醒您要确保自己的涉外婚姻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自己的婚姻权益得到保护,这一切都离不开有效的涉外婚姻。


·监视居住可以和家人会见吗
      监视居住可以和家人会见吗可以,但是需要执行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夫妻共同遗嘱有效吗
      夫妻共同遗嘱有效吗 1、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


·离婚前怎么转移财产是合法的
      离婚前怎么转移财产是合法的离婚前转移财产是不合法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结婚登记可以预约吗
      结婚登记可以预约吗 一、结婚登记可以预约吗? 结婚登记是不需要预约的,直接带好证据去民政局登记就可以了。 二、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


·无效婚姻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提到的,无效婚姻包括:重婚、近亲结婚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等,这些都统称为无效婚姻。既然《民法典》中无效婚姻司法解释有详细说明,那么请跟着我们的文字往下看吧。 无效婚姻是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禁止的婚姻,在法律上国家是不会认可的,不...


·分开之前可以男方离婚转移财产吗?
      分开之前可以男方离婚转移财产吗? 不可以转移财产;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


·申请法律援助离婚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申请法律援助离婚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申请法律援助离婚申请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离婚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个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


·离婚对于现今社会来说是一种较为平常的事
      离婚对于现今社会来说是一种较为平常的事,那么,离婚财产合同的原则有哪些,对于这些原则一方面是依据有关的法律条例进行制定的,另一方面就是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结合,不过,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


·一、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财产可以吗?
      一、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财产可以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


·离婚抚养费包含学费么?
      离婚夫妻之间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之外,还会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进行争论。双方就会针对孩子的抚养费标准进行讨论,国家为了帮助离婚夫妻对于孩子抚养费问题的解决,制定了相应的抚养费标准,避免离婚夫妻的问题,影响孩子的成长。那么,离婚抚养费包含学费么? (一)、离婚抚养费包含学...


·夫妻双方分居多久算自动离婚
      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在法律上也可认定为夫妻分居。那么证明夫妻分居常见证据有哪些,夫妻双方分居多久算自动离婚,下面为您讲述。 一、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 尽管分居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口头提出的证据是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