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与管理分析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与管理是施工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与管理分析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与管理是施工项目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很多企业都忽视了对于材料供应管理的重要性,有一套规范的材料供应办法和管理制度对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接下来就一起和我们了解一下对于材料用于管理的有关内容。

1、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施工企业材料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甚至不熟悉操作流程,这种现象在当前施工企业内部是明显存在的。

1、2 材料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不能满足新市场环境下管理对信息的需求,难以适应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一是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材料管理部门在工程投标活动中没能为工程单价分析提供有效信息,导致在中标后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与投标时调查的材料价格相差较大,给工程项目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在工程项目中标后、施工前没做好工程项目的材料成本预测,没有制定应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的措施;三是材料成本核算、分析工作薄弱,使材料管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滞后,造成流动资产流失,不利于经营决策、资金安排。

1、3 材料采购中未作材料预算或虽有预算但过于草率。未签订购货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过于随意,甚至暗箱操作。材料验收把关不严。对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一次性出账之后便不闻不问。领料人员领取材料后严重浪费甚至私下变卖。相关领导与材料人员串通一气虚开发票将一些财经制度不准报销的费用通过材料出账,虚增材料成本,损公肥私。

1、4 材料储存保管中不注意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防范。材料堆放零乱,无明显标识卡片、标记等。没有登记材料收、发、领、退、存台账,没有对材料进行盘点,无月、季度材料收支动态报表。仓管人员会通采购人员、领料人员虚列单据,中饱私囊。仓管人员故意刁难供货方,以索取好处费。

1、5 忽视对工程分包劳务队伍材料使用的管理,造成工程项目流动资金浪费和项目资产流失,甚至会提高工程成本。没有针对分项、分部工程制定材料消耗定额。一些劳务人员领用工程材料后将其变卖,提前套取资金,造成项目流动资金浪费。个别项目忽视对业主或供应商提供材料的验收环节,直接由劳务队伍验收后到项目经理部办理领用手续,带来资产流失风险。

2、解决措施

2、1 加强培训,提高材料管理人员素质

首先,通过培训,要让材料管理人员明确材料管理的基本思路,熟练掌握材料管理的基本流程以及程序;其次,要求材料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材料管理的相关技能,提高业务操作水平;施工企业或者项目部可以采用定期考核的方式,对材料管理者进行考核,最大限度发挥其潜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2、2 强化工程材料的信息化管理

材料管理要实现信息化,这是施工企业从粗放型到精细化转变的开始。材料管理者首先要熟悉工程所在地相关材料的市场价格,还需掌握当地不同材料的供应量,有效预测当地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此外,材料管理人员还需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掌握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下,预算工程的结构材料,为工程成本控制提供有效保障。所有这些,都需要数据化,这样才能形成有效地信息资源。

2、3 控制好材料的采购成本

2、3、1 依据工程量清单,明确工程材料预算,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工作,切勿出现盲目采购造成库存积压现象的发生。

2、3、2 对于工程中应用较多的材料,比如水泥、钢材,需要进行投标采购,要求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材料,严厉禁止不符合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材料进场,以免由此引发工程质量问题。

2、3、3 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检验。材料运输到现场之后,项目部需要安排材料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主要验收材料数量、型号是否跟施工企业要求一致,此外,还要查阅相关材料的资质证明,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清退。对于工程中的重要材料,如水泥、钢筋,还需要抽样送检,以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

2、3、4 工程所需材料需要提前就做好计划这边,及时就行采购,防止临时抱佛脚事件的发生,以免影响的工程的进度。

2、3、5 材料采购人员需要及时的把相关材料合同、票据等原始材料报送到财务部门,这样才能有利于财务人员及时的进行材料核算,安排好工程材料款项,落实资金到位,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4 材料的合理用料

2、4、1 领料手续必须齐全。当工程需要材料时,领料人员评领料单到材料管理处领取材料,而领料单则是由相关的技术部门或者分项工程的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必须根据工程施工图预算来签发。

2、4、2 控制领料数量。实际耗用材料的数量,必须以计算期内实际用量为准,不得以领代用,对超额领料应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认并注明超用原因,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2、4、3 及时回收处理边、角、废、残料。处理没有多大用处的残料所得的变卖收入应办理正规手续并冲减相应材料成本。另外,对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劳保用品等的领用除办理正规领用手续外,仓管员应设立专门台账并及时摊销或回收,对损失或丢失用料追究责任。

2、4、4 材料仓库管理员需要及时的将材料消耗的单据报送到项目部财务管理处,以便财务人员及时的对材料消耗进行实时的核算,做好实际消耗和计划消耗的对比,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2、5 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

2、5、1 对不同的材料要分门别类堆放,并标明显品名、厂家、生产日期、型号、规格等。

2、5、2 认真登记材料的收、发、领、退、存台账,及时报送各种材料报表,掌握、汇报材料动态,以便加强材料宏观监控和有效利用。

2、5、3 加强对材料的安全管理,避免出现偷盗现象,此外还需加强防火、防潮、防腐蚀的工作,有效保证材料质量。

2、5、4 项目部的材料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使材料数据明朗化,有效实行仓库的零库存管理,有效节约管理资金,以降低工程成本。

2、6 注重材料成本核算分析

注重工程材料成本核算分析环节,按照材料管理的要求进行材料核算,把材料核算、分析工作作为材料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使材料管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及时有效,使经营决策者能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来克服材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利因素;按成本管理者、决策者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对整个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库存材料资金占流动资金的比例较大,也利于相关部门对库存材料数额的合理性进行核算分析。

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与管理 不止存在于某个阶段,而是贯穿在整个建筑和工程项目中的, 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材料供应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材料供应管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的,


·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我国法律对童工的禁止使用有着明确的使用规定,会对使用童工的企业处以严厉的惩处。这是我国法律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以及国家发展长远的重要措施。那么,2017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


·无锡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
      当我们在工作当中受伤时,我们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申请都是在治疗结束出院后进行申请的,工伤申请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但超过时间限制就不能申请工伤鉴定了。很多人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后,迟迟没有下达结果,那么无锡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呢?下面我们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一、无锡工伤鉴定时...


·解除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依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自入职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这个规定来看,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有时候并不是同时的。当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下有关知识。 一...


·公司提出重新工伤鉴定怎么办?
      在发生工伤进行鉴定后,可能出现公司或劳动者其中一方或两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公司提出重新工伤鉴定怎么办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


·职工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职工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员工递交辞职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补偿金的,但是这三种情况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国家规定加班超过多长时间双倍工资?
      国家规定加班超过多长时间双倍工资?国家规定加班超过平时的工作时间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且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


·国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国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双休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在核算确定的时候,并不是...


·我们知道每个劳动者都有辞职的权利,其实辞职就相当于与单位解除
      我们知道每个劳动者都有辞职的权利,其实辞职就相当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也不是说可以随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在这方面也是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那到底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


·终止劳动合同用于什么情况
      终止劳动合同用于什么情况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


·用人单位能够解雇劳动者,也就是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对
      用人单位能够解雇劳动者,也就是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此时也是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具体说来,法律中规定的,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违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