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医疗事故是病人在进行医疗过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医疗事故是病人在进行医疗过程中因为医务人员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病人权益的损害。为了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增强各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医院必须制定相应的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制度的具体内容。

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

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

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 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5%

B段、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6% C段、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7% D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8% E段、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10%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E段。

上文就是我们介绍的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制度中指出了医疗纠纷的鉴定和受理办法,同时对于事故责任人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的多少要根据事故的鉴定等级来决定,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会产生医疗纠纷,所以医务人员必须要有责任意识,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被医生误诊去哪投诉?
      被医生误诊去哪投诉?一、被医生误诊怎么办?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


·医疗鉴定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医疗鉴定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1、医疗司法鉴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根据两办《意见》精神, 扩大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范围,将涉及劳动仲裁、调解、行政救济等需要根据鉴定意见来决定主张权益的情形也纳入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了遇有紧急特 殊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先行予以援助的内容,为...


·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规定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
       一、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 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处罚与处理内容有哪些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处罚与处理内容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责任处罚 对有责任的医疗人员的处罚内容 (一)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差错,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


·医疗费:其计算方法是
      医疗费:其计算方法是,一般而言以发票为准,如果有复印件也可以提供,但证明力没有原件大。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计算方法是,其计算方法是,100元×受害人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其计算方法是,500-1000元(这里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


·最新医疗纠纷法律有什么
      最新医疗纠纷法律有什么 在我国,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所造成的。由于医疗事故就算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问题,所以针对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是不容易处理的,容易引发争议,挑起社会矛盾。我们将针对最新医疗纠纷法律的内容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医疗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自2021年1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民法典》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将发生变化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学费医疗费标准
       因为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学费医疗费标准涉及到子女日后成长的生活和教育水平,因此被广泛关注。多数情况下只有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说到子女抚养费的问题。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学费医疗费标准是怎样的?而具体的给付方式又是什么?我们马上为你做具体介绍。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学费医疗费标...


·医疗赔偿如何算残疾生活补助
      医疗赔偿如何算残疾生活补助医疗赔偿的项目也是比较多的,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也是有所不同的。已经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残疾患者,他的生活补助该如何计算?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医疗赔偿如何算残疾生活补助《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


·应该怎样认定非法行医罪
      怎样认定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