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有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再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那么从法律角度上面分析,这个合同补充协议是什么意思呢?而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本文将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一、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二、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哪些法律要求?“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在通过上文的讲解后,我们对合同补充协议已经有了新的认识。合同补充协议并不是必须存在的,当事人如果在签订了主合同之后,发现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内容没有写进合同的话,此时才有必要作出补充协议。



·在我国租赁合同到期后广告牌归谁?
      在我国租赁合同到期后广告牌归谁?合同到期后广告牌归租客所有,用为广告牌本身就是租赁广告位置的公司自己花钱制作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


·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怎样赔偿?
      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怎样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民法...


·合同逾期怎么要违约金?有几种方式
      合同逾期怎么要违约金?有几种方式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当今社会,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这都是由于当初签订物业合同时双方没有仔细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导致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内容,那你知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吗?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明...


·在我国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在我国可撤销合同有哪些规定随着当代市场的飞速发展,您在工作和生产过程当中,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一定不能马虎大意,对合同的内容一定要进行仔细的阅读。一般来说合同签订以后,会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的一个处理依据,也就是说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可撤销合同,那么在我国可...


·合同诈骗罪1000万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合同诈骗罪1000万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合同诈骗罪1000万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1、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决定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人民检...


·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以并存吗?合同的解除虽然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和支付违约金不同,并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仅仅是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那么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以并存吗?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一、关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其中单方解除...


·买卖合同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不可以。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并且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但是,如果一方的违约没有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是不可以解除合同,但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
      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一、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怎么处理 出现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的通常处理方法: 1、违约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违约方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违约方不...


·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一、什么是质押权?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押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


·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