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规定多少钱算经济犯罪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经济犯罪的本质都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给公民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且有些性质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生活中有些民众对于经济犯罪的这个概念的理解太过于简单了,所以才会产生在我国规定多少钱算经济犯罪的这样一种疑问.

一、在我国规定多少钱算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有很多种,定罪的构成要件和数额各不相同,要看具体涉嫌构成什罪.

比如: 职务侵占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经济犯罪的罪名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六)挪用资金案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借贷凭证、物品库存、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30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职务侵占案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八)集资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0元以上;单位500000元以上。

九)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4、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6、可能的话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7、本罪起点:销售金额50000元以上。

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记帐联,如无则提供发票号码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凭证、税务申报资料。

7、本罪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9、本罪起点: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保险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以上。

十三)逃税案

1、书面报案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隐匿的帐册、记帐凭证、票据、假产品入库单等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5、偷逃税款的数额。

6、本罪起点: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十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十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去向。

5、本罪起点: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您应该通过我们整理的资料了解一下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经济犯罪的罪名,可以说经济犯罪的罪名包括十几种,这些不同的罪名的立案标准都不可能是一样的,假如说普通的诈骗罪达到3000元的话就可以立案了,如果是非法集资这种经济犯罪的话,立案标准就相对高一些。


·一般轻微肇事逃逸会判刑吗
      一般轻微肇事逃逸会判刑吗?轻微肇事逃逸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肇事逃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是否会犯罪,基金成立的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是否会犯罪,基金成立的条件?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会构成犯罪吗?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您都知道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关的犯罪之后,主动的投案自首,并且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是属于自首的字数,在我国可以从宽或者是减轻处罚。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着当庭认罪,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自首与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当庭自...


·犯绑架罪的同伙什么罪?
      犯绑架罪的同伙什么罪?1、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3、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


·什么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
      侮辱这一名词我们都很熟悉,如果是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贬损他人人格,并且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会构成侮辱罪。侮辱罪也只有是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但是如何判断情节严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在法律上什么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一、什么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侮辱罪客观上表现为使...


·出现犯罪未遂有什么特征?
      出现犯罪未遂有什么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


·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的区别是什么?
      一、 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的区别是什么? 刑拘和批捕在逃区别主要在于适用阶段不同、处罚后果不同,刑拘在逃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拘留的情况下还在找机会逃跑,而批捕在逃是已经被人民检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在逃。在逃犯如...


·羁押和刑事拘留哪个更严重
      羁押和刑事拘留哪个更严重 如果真正来说的话羁押算是要比较重些,因为羁押已经算是基本上确定了犯罪实事的一种形式,拘留只是犯罪人员怀疑没有确实,如果在拘留期间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就会释放,但不管是哪一种,大家都不要去触碰,不要去挑战法律的底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


·滥用职权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滥用职权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无罪辩护要收集哪些证据
      无罪辩护要收集哪些证据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可以选择具体的辩护方向,如无罪辩护。但此时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否则的话无罪辩护是不能得到法院认可的。那么此时无罪辩护要收集哪些证据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


·抢劫未遂和不构成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抢劫未遂和不构成犯罪的规定是什么?抢劫未遂和不构成犯罪的规定是犯罪的未遂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