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绝对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对私人而言享有的则是土地使用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权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被当做物权,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一、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不违法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三、如何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政府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政府产业政策、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政府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由政府内部掌握,严格保密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土地招标、拍卖能否顺利进行。政府制定招标、拍卖底价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利益和政府的产业政策。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政府出让具体地块的最低控制价格,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谈判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量大小和供应价格高低是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为了进行有效的调控,底价必须由政府确定。2、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底价应依据评估地价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的价款巨大,由于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土地价格一般人难以判别,为避免政府收益受损,了解土地正常价格,必须由专门的评估师进行土地评估。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由政府确定。招标拍卖底价与一般评估地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评估地价是由估价人员依据对土地市场的判断,出具的待估宗地可能的公开市场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则是由政府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和地价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国公司法做了明文规定,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其性质只能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合法作价入股,不能是划拨方式也不能是集体土地,这点很重要。另外,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确定价格。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


·最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的土...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现在土地稀缺,所以您住的一般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最纠结的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问题,即使都知道房产年限是70年,但是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给您讲解一下房屋产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产权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年最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范围:锡城镇(城市规划区内)。区片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大屯镇。区片补偿标准:58062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


·深圳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法律规定,国家进行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向个人或者集体征用土地时,国家需要支付和赔偿一定的赔偿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发展和提高,深圳也不例外,那么深圳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新政策内容是什么?2015年深圳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新政策《规定》强调“以货币补偿为主,...


·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
      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征地补偿款,比如将其转入父母、兄弟姐妹名下,另一方可以要求收到征地补偿款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要求对转移征地补偿款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其他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一方将其名下的征地补偿款进行处理,需要...


·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给?
      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给?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给?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是一个集合范畴,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附着物造成损害...


·国有土地使用有纠纷怎么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有纠纷怎么处理?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企业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使用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有纠纷的问题。那么,在遇到国有土地使用有纠纷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呢?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占用农民耕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久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租赁的,那么使用权的租赁期限有限制吗?最高期限是多少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


·温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温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温州政府出台了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一出,既安置好了被征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方便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但很多朋友对新出台的征地补偿政策不是很清楚,处于一知半解的情况,下面我们为您解惑温州征地补偿标准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