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有时会因为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有时会因为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款的结算问题、行政审批问题等而与相对方发生纠纷,但是发生纠纷后如何选择快速有效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才能避免或挽回更大的损失呢,我们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几种。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有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两类。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

(二)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了解到,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分为民事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和行政的复议与诉讼两种途径。但是无论寻求哪种途径都是为了尽快的解决纠纷,使工程能够在符合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时完工,因此互相谅解、配合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对于孕妇单位可以辞退吗?
      对于孕妇单位可以辞退吗? 一、对于孕妇单位可以辞退吗? 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如果辞退了怀孕的女职工,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其次,如果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


·公司不存在了如何补劳动合同?
      公司不存在了如何补劳动合同?1、公司不存在了若是想要补劳动合,就只能是自己去咨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用工登记的系统里面可以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操作,实际确认时候需要递交些材料,如果丢失就补上一份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可以被补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


·工厂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伤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是经常听到的,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所以赔偿,但是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厂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


·劳动关系包含哪些,劳动关系有哪些种类?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之后一般会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但是不少职员由于不了解系相关知识,故而不知道劳动关系包含哪些,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劳动者与用人...


·一、工伤待遇赔偿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待遇赔偿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在申报后60个工作日内赔付。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单位又不配合,可能涉及到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时间就比较长,最快3个月,最慢1至2年。 你可以督促单位申报工伤,或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时到社保局办理工亡理赔手续。若单位不配合,保留相关证...


·私企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
      私企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疫情期间没有上班的也有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
      法律中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最长的时间是一年,也就是说要是超过了一年的认定时间,那之后认定部门就不会受理申请了。这对于劳动者来讲是很不利的,那究竟现实中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 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


·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


·手指骨折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程序?
      参与社会工作是每一个合法公民都会做的事,有的可能坐在办公室上班,有的可能在工厂做流水线,有的更是做上了高危工种。工作之中出现了失误可能会受伤,特别是操作大型机器以及高危工种的劳动者。小伤口自己解决可能没什么大碍,但要是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情况,就应该向公司反映,手指骨折申请工伤认定。...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政策是怎样的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政策是怎样的? 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基于国家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化的管理建筑工程的相关项目的一些条文规定。那么,您对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具体内容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2020年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政策是...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