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3、对上述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总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所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


·江苏省投资保障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 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苏工商注〔2008〕61号  2008年2月26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对住所(经...


·江苏省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法规
      


·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乡镇工业园区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


·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摘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