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房屋分割案例的依据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离婚房屋分割案例的依据是什么?

房屋增值了90万 法院按还款比例分割给夫妻

【案例】

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经济不独立,双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该案例的房产分割是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9条当中的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该是秉承着照顾子女跟女方的这种原则来操作的,所以房产分割有的时候的变动性也比较大,在现有的证据面前,代理人包括双方的一些实际收入能力,都会影响房产最终的产权归属的。


·贷款买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所谓按揭是指购房者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时,先预付购房款的一部分(一般为30%-50%),其余房价款向银行贷款,而以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地产及其相关权益抵押给银行做为还贷的保证,并由开发商为购房者作担保的行为。那么,贷款买房的流程是怎样的,以及按揭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感兴趣的朋友们,可...


·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
      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 一、被继承人去世立遗嘱房屋如何过户? 1、开证明文件 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 2、房产评估 由于是继承产权的评估,一般会比该物业的正常市价要低,大致低20%-30%。所以,在办理评估时,一定要先声明是办理房产继承方面的...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定金的处理
      当您的房屋买卖合同宣布无效时,您是否会认为您所交的定金就会打水漂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一定法律效力时,房屋定金会返回到您的手中,下面为您介绍,在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定金会被返回! 一、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


·对于安置房,一般是在对房屋进行了征收拆迁之后,赔偿给被征收拆
      对于安置房,一般是在对房屋进行了征收拆迁之后,赔偿给被征收拆迁的人的一种房屋,也就是说这样的房屋与我们熟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都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不管是怎样的房屋都是有一定产权的,那么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呢?下文我们为诶你做详细解答。 一、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 1、安置房初是没有...


·婚前是男友付的房贷婚后双方支付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是男友付的房贷婚后双方支付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怎样才能避免购房风险
      怎样才能避免购房风险 1、尽量慎买“三证不全”房产购房者买房第一步,慎重选择是关键,建议慎买“三证不全”房产。现实中的“三证不全”,或者是丢失造成的,或者是当时未全部办出造成的,或者是无法办理造成的。现在的房产交易多因中介参与证件审核,故无法办理的“三证不全”房产上市的情形已不多...


·企业无偿使用厂房合同怎么写
      企业无偿使用厂房合同怎么写市)___(市)___(区)____街____号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为:我单位自有房屋(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我单位租赁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国家划拨房屋(提交相关证明...


·房东提前终止租房合同违约金如何支付?
      房东提前终止租房合同违约金如何支付?房东提前终止租房合同违约金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的约定来进行支付。这种情况已经构成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违约,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


·一、在我国买房网签备案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买房网签备案什么意思?1、房产网签其实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的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2、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立遗嘱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立遗嘱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


·哪些二手房可以买
      哪些二手房可以买 1、商品房 商品房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的房屋,能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经济适用住房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