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期是什么意思?都有哪些解释?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随着我国社会的变革,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罪犯也随之出现。给我国的法治治理带来比较大的难度,我国对一些对社会和个人都没有什么危害,能够人知道自己的罪行的人予以缓刑来减轻法务的负担。那先面我们就缓刑期是什么意思都有哪些解释,这类问题问您做详细的解答。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范围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一、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二、缓刑适用的人五种人,二个可以;三个应当。
1,可以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应当的;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三、缓刑适用的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缓刑适用的约束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缓刑刑罚的适用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使重新回归社会不对其作出处罚也不会危害社会和个人的犯罪者。我国在使用和选定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标准,防止犯罪嫌疑人重新走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影响到个人。这里还是希望您能够知法懂法不犯法。



·集资诈骗业务员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一些比较大的集资诈骗案件都是由公司组织的,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直接负责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业务员往往是集资诈骗罪中的从犯,其应该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集资诈骗业务员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集资诈骗业务员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为...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犯罪主体,而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刑事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大多数犯罪都是属于自然人犯罪。那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


·认罪了还请律师有什么用?
      一、认罪了还请律师有什么用?律师所说的话专业,知道从哪些方面往轻的方面辩护,会告诉你如何做才能从轻处罚,律师的意见法院会重视,判决书中要写出来的,你自己说人家会说你是狡辩不能客观,而且刑事案件很专业,律师还可以提出判几年的建议权。这些都是当事人没有能力自我实现的。二、在案件中律师...


·行贿非法所得怎么判刑?
      一、行贿非法所得怎么判刑? 行贿本来就是不正当行为,将违法所得再次用于行贿,更是知法犯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


·犯罪未遂算不算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算不算犯罪行为? 一、犯罪未遂算不算犯罪行为? 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


·诈骗罪并处罚金规定有哪些
      诈骗罪是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一种犯罪,当罪犯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时,不仅会受到法律惩罚,还会并处罚金。那么诈骗罪并处罚金刑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供您参考。 一、 诈骗罪并处罚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福建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规定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即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但同时也规定了此罪并不属于职务犯罪。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具体考虑当地的详细量刑规定。下面我们带来福建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该怎么量刑 职务侵占罪,是...


·认定窃取商业机密罪需要哪些证据?
      认定窃取商业机密罪需要哪些证据?认定窃取商业机密罪需要证据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窃取行为的案件事实的,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适用缓刑条件都有哪些?
      缓刑是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那么,但并不是对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缓刑,我国对适用缓刑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下文中就一起看看相关的条件有哪些吧。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量司法解释?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进步,人们的贪欲也日益增多,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自身牟利的事情屡见不鲜,当然不仅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普通私人企业也会存在类似的犯罪,比如职务侵占罪。该罪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刑法法条规定也要结合职务侵占罪量司法解释进行定罪量刑。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刑法...


·死刑立即执行是宣判后多久执行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要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该命令7日内执行死刑。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