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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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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松有表示,无法取得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无效可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司法解释》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行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买房户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户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的。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 物业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维护维修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清洁、秩序、优美,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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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收缴对象
          物业公司在提供了物业服务以后,该向哪些人收取物业费呢? 1、通常情况下,小区入住之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便开始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在购买房屋之时便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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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物业费,物业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通过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


·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双方出资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土地的履行、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


·没交物业费,物业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吗
      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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