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避免竣工验收高空坠物危险?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高空坠物被誉为城市中悬在头顶的伤,作为一种十分危险的社会现象,高空坠物,近些年来不断地发生,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而建筑建设方也对高空坠物这种十分危险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竣工的时候通过验收的方式对高空坠物进行排查,下面我们就看看竣工验收高空坠物危险应该怎么避免?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制度。施工现场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和各班组安全协管员。坚持随时随地的不断检查,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准章守纪教育,让每一位员工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指挥,按照规程作业。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使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
2、防止高空坠落物
(1) 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 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蓝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在搭设电动吊篮时,防止工人操作物坠落,以严格要求工人正确搬运和堆放。在操作时严格控制接地物件,要求工人规范作。 (2) 拆除时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节 扣时应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物。 (3) 在施工中,特别是在电动吊篮上堆放物件和临边的危险脱落物品,必 须派专人监护和看管,杜绝悬空堆放物件。(4) 要认真落实班前交底班后记录。班组长要跟踪监督检查,对悬空的物 件和容易坠落的物件,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现场使用的电动吊篮制定安装拆除方案,安装完毕并经自检合格后报 当地鉴定管理机构验收,严守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6)起吊重物必须绑扎平稳、牢固,不得附着零星的散件。起吊、回转或 下降时速度要缓慢、均匀,不得突然制动;严禁超载起吊,吊物下禁止站人,以防落物伤人。(7) 进行每项作业时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不得从高空乱丢、乱扔物体。 监督、管理制度 1、在每一项工序开展前,由技术员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安全员在每一项工序开展前,检查技术员制定的技术交底情况,各班组是否认真执行,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报安全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形成闭环管理。3、总工对现场安全进行总体管理,安全员发现问题后将问题反馈给总工,施工班组整改合格后,安全员报给总工,由总工和项目经理进行最终验收。 4、每月项目经理组织召开一次月度安全例会,总结本月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形成记录,供以后工作借鉴落实,安排下月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5、专职安全员每周进行一次周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一周的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并安排下周工作重点和难点,形成纪要,为以后工作安全工作积累经验。 6、每月安全管理小组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工作检查,主要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有无违章操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建设质量问题,而造成高空坠物,建筑建设方是有责任承担一切的后果的,所以现在在建筑竣工的时候一般都会进行高空坠物验收,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高空坠物的情况,而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竣工验收高空坠物危险性的条文,这也是高空坠物得到有效的控制。



·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 工程质量是指对工程的完成程度的综合
      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 工程质量是指对工程的完成程度的综合要求,具体表现在工程的外观、工程的经济性、是否安全等。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方法:...


·精神病患者是否扣工资?
      精神病患者是否扣工资?只要是付出了劳动的就不能扣除工资。针对员工是精神病的,用人单位也没有权利扣除该劳动者的工资,只要该劳动者按照工作要求付出了相应劳动的,如果该员工因病不能工作,单位可以酌情给与劳动补偿工资。二、关于职工患病的工资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


·当事人年休假加班工资怎样报税
      当事人年休假加班工资怎样报税 一,当事人年休假加班工资怎样报税 年休假工资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该月总计工资总额扣除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超过5000元的,应当缴纳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人身安全在任何时候需要去保护,在工作中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出现严重的事故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身体健康损失,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属于工伤,相关部门的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工伤认定要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那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 工伤向...


·申请辞职领导不批怎么办
      申请辞职领导不批怎么办 1、劳动者正常辞职分两种方式: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周期长,而这些仅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特点。除了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种类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告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种类具体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种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社保机构不认定为工伤该怎么办
      社保机构不认定为工伤该怎么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


·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


·劳动合同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一般而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往往都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你知道,如果真的有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吗?我们在下文做了整理,供您阅读。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追讨工程欠款有几种途径
      追讨工程欠款有几种途径建筑工程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伴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且因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款项数额比较大,工程欠款也就比较常见。而在产生工程欠款后,债权方要想追讨工程欠款的途径有哪些呢?对于债权方来说,应该怎样防范工程欠款纠纷,以保护自身的债权?对此,本文...


·去年,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
      去年,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平等指标作为参考,纷纷发布了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包含平均增速,最高值和最低值等。那么您知道上海工资指导线的具体情况吗?工资指导线有什么作用吗?2020上海工资指导线是多少2020上海工资指导线还没有公布,下面为您介绍2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