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因为现在的债务债权关系在建立的时候双方可以选择的方式特别的灵活,比如说票据,抵押,还有就是非常普遍的现金借贷等这些方式,所以当中可能因为各种过节引发的债务债权纠纷案例就特别的多。例如说在南京这种大城市,引起债务债权纠纷走法律途径解决肯定是要请律师的。因此很多债权人也比较关心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一、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1、按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2、民商服务

(1) 一审阶段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3、刑事案件

(1) 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 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债权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一)会计角度

债权: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预付账款等等。

债务: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利息 应付税费 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等等。

(二)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实,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也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涉及的债务债权的具体数额,跟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知名度等综合性的因素来收费的。所以在南京债务债权律师的收费标准还真的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数额的,如果您的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话,当然律师收费标准越高,胜诉几率越大。


·没离婚之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没离婚之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并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绪期间用于生活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


·债权人自愿放弃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协议书
      债权人自愿放弃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协议书连带责任是保证责任承担的三种形式之一,债务担保制度是经济与法律结合的一种方式,保证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自愿放弃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时该如何拟写协议书呢,接下来,关于债权人自愿放弃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协议书,我们为您整理了相...


·中国对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最重的判刑标准是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欠债被告上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法院受理后,会立案调解。如果达成共识解决纠纷不需要立案。如果无法调解就正式立案。正式开庭时,法官会先让读起诉状,后让其举证,自己出示证据,说明证据要证明的内容。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自己意见。最后法官要双方做最后陈述,只要说坚持诉讼请求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


·不起诉欠条多久会失效?
      不起诉欠条多久会失效? 一、不起诉欠条多久会失效 欠条本身并没有一个有效期,除非当事人之间有这方面的约定。不然,通常情况下,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欠条中的义务之后,那么该欠条才会时效。不过,就诉讼上面来看。要说欠条过几年起诉就无效的话,这其实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如今,有...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的经营离不开现金流,无论公司是处在发展扩张期,还是面临倒闭的亏损期,现金的注入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而融资的方式只有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债券作为外源融资的有效方式在现代企业的资本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我们知道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极为严苛,反之,暂停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


·合同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有什么关系
      合同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有什么关系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都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去骗取财产,但是两者是不同的罪行,关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了解阅读。 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与合...


·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怎么规定抵销条件的?
      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怎么规定抵销条件的? 在生活中双方往往会因为一些债务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双方会把债务进行抵销,从而化解纠纷。那么在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中是怎么是说的呢?在进行债务抵销时需要哪些条件?下面我们带你看一看债务抵销到底需要哪些条件。 一、债务法定抵...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认定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认定是什么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


·身份证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身份证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身份证贷款的基本条件有中国大陆的公民;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的公民。身份证贷款是要求出具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以个人信用历史及还...


·诉讼追讨欠债时要有哪些证据
      在遇到债务纠纷时,您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但其中,诉讼是解决的最彻底的方式。那么,根据经验来看,通过诉讼追讨欠债时要有哪些证据呢?此外,如果在诉讼中债务人死亡了又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诉讼追讨欠债时要有哪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