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认定诽谤罪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如何认定诽谤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诽谤罪的标准是什么

1、为了更好地认定诽谤罪,需要准确认定诽谤行为。即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可能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诽谤罪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2、诽谤罪需要达成情节严重的程序,否则不构成犯罪。

(1)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2)情节轻微的诽谤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如何认定诽谤罪”以及“认定诽谤罪的标准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但是如果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所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遭受诽谤或者被控诽谤罪,不妨及时与专业的刑辩律师取得联系,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现代社会,非法集资诈骗的行为非常多,很多受害者去法院起诉,希望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了解非法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就比如说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非法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 ...


·入室抢劫罪的认定
      在抢劫罪中,需要被加重处罚的第一个情形就是入室抢劫罪,根据具体的情况会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所以,入室抢劫罪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我们整理了入室抢劫罪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


·未成年人绑架罪应该怎么处罚
      绑架罪好像比离普通人的生活比较远,更多的发生在有钱人社会。但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基本上都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他们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然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但是这一切都以他们清楚构成绑架罪的条件为前提,不清楚这个问题,他们根据没办法为自己辩护。另外,有些未成年人为了逞凶斗狠,实...


·共同贪污罪数额认定有什么规定?
      共同贪污罪数额认定有什么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罪的时候,有些情况下会发现,单位多人都共同参与贪污,构成共同贪污罪。肯定我国法院会对共同贪污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依法进行定罪量刑,但是由于涉及共同贪污罪,在针对个人数额的认定上是需要区分开来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共同贪污罪数额认定...


·服刑人员如何减刑、减刑程序又是怎样的?
      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的时候,其实可以争取减刑或假释的机会。当然,前提还是要满足规定条件才行。那其中服刑人员如何减刑呢?而法律中规定的减刑程序又是怎样的?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服刑人员如何减刑 被判处减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单位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单位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 自首 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故意毁坏财产罪是不是属于单位犯罪,主要看犯罪的主体是不是单位。例如单位非法...


·被告人翻供不认罪有哪些情况?
      在当今社会上发生许许多多有关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案件,被告人当庭突然翻供不认罪,那么律师还能继续做有罪辩护吗?为什么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等等诸多问题,那么今天让我给您来详细的介绍和说明有关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和为什么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有关问题。鉴于司法机关办案的日渐规范化、严谨化,...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一、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一)没有实行犯罪事实的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其实质标准是行为产生了侵害法...


·有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最高形式吗
      一、有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最高形式吗不是,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而有组织犯罪不一定是团伙作案。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


·在诉讼过程中刑诉法警需要回避吗?
      在诉讼过程中刑诉法警需要回避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对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 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常州市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诈骗的过程中,行为人不会采取暴力手段,往往是以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心甘情愿”的交出自己的财物,而通常也会在事后发现自己被骗。在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时候,需要考虑一下具体的地区,因为不同地区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是不同的。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常州市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吧。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