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解散公司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法解散公司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国的公司法明确的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以及入股的条件,对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进行了规定,公司如果经营发生困难的话,是需要考虑是否申请破产的,关于公司法解散公司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

一、公司法解散公司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了公司被裁判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应当自司法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并未包括公司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被判令解散后的清算程序上,并未作出特殊要求。

《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解散公司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我们已经告诉您了,如果公司经营发生了困难,并且已经没办法挽回了,就不应该再继续融资经营了,因为这样不仅仅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时还有可能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所以对于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应该多加了解。


·公司录用入职是正式上班吗
      通常在我们找工作时都要准备面试,也就是当公司的面试官对我们有初步了解后且满意,就算是面试成功,然后还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办理一些手续就可以入职,那么公司录用入职是正式上班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录用入职是正式上班吗 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可以正式...


·企业注销股东承担责任有哪些?
      企业注销股东承担责任有哪些?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损害公司财产属于侵权纠纷是怎样计算的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来说,损害公司财产属于侵权行为,那么,损害公司财产属于侵权纠纷是怎样计算的,对于怎样计算,首先是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条例罪计算的基准,除此以外就是公司财产损害的实际情况,二者之间的结合就是计算的过程。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


·文化类企业融资的特点是什么?
       一、文化类企业融资的特点是什么? (一)轻型资产比重高,取得贷款困难 从传统的投融资而言,企业将机器设备、房屋、产品、土地等不动产抵押以取得贷款,是最常见的融资方式。文化企业生存的根基在于其已拥有或即将拥有的版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由于文化产业多以智力投资为主,拥有的版权...


·公司倒闭后注册资金
      公司倒闭后注册资金公司越来越多,倒闭的也多。可是公司倒闭之后,当时注册公司的资金该怎么办呢?如果您不了解相关的信息的话,您就可能会吃亏。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公司倒闭后注册资金问题的相关内容的呢?接下来就由为您解答。一、注册资本在公司破产后的处理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额,...


·投资类公司法人更换流程是什么?
      投资类公司法人更换流程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不管公司经营的范围是什么,经营模式是何种,都必须有相应的公司法人。法人在工商局是有登记备案的,如果要进行更换的话,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参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到工商局进行变更。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知识是,投资类公司法...


·一、公司营业执照注销需要多久?
      一、公司营业执照注销需要多久? 首先,要在地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申明公司要办理注销,不再经营。同时公司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其内部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清算小组成员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接下来,就可以依此办理国地税、...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一、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


·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吗?
      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吗?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一人制公司法人没股份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一人制公司法人没股份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股东掌握公司所有股份的小公司,但是有时候也会发生一人制公司法人没股份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是有利有弊的,我们通过综合分析,给各位朋友们整理出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股份的情况下的利与弊。一、一人有限责任公...


·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怎样的有的时候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会通过增资的方式依法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这样一来的话,公司既可以筹纳到经营资金,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是可以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的。但是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需要各位企业家在增资的时候引起注意的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