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公司法下,公司注册流程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新公司法下,公司注册流程

1、选择适合自己公司发展的经济区

全国各地大小经济区门类众多,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经济区注册公司。

2、进行公司名称核准

提供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确定注册资金、股东投资比例、公司经营范围,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3、公司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不需要验资,直接向工商联动登记窗口送交登记材料办理“三证”,送材料时坱出示股东身份证明原件。

4、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公司成立后,需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向银行办理《代缴税款协议》,这是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的前提条件。

5、注册时间及费用

新公司注册时间:从查名开始20天左右

新公司注册费用:1000元(无论注册资金多少)

二、新《公司法》主要对注册资本登记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三、在新的登记制度下,需要澄清的几个要点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验资,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想多认缴多少就认缴多少?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额度、缴付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没有发生变化。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所以说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义务成正比的,应量力而行,切忌随意申报。

2、公司注册资本能否为“零”?

不能。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为零表示没有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认购。但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3、是否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不再设置“门槛”,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但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了,办公司还是要有场地和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必要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现在社会上说的“一元钱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公司实力的体现。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很小,开展经营活动时其经营能力也可能会受到质疑。

4、以下27类公司仍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 商业银行;3 外资银行;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 信托公司;6 财务公司7 金融租赁公司;8 汽车金融公司; 9 消费金融公司; 10 货币经纪公司; 11 村镇银行; 12 贷款公司;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15 证券公司; 16 期货公司; 17 基金管理公司; 18 保险公司;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 外资保险公司; 21 直销企业;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24 劳务派遣企业; 25 典当行;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 小额贷款公司。

另外,需要前置审批的公司,前置审批部门需要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需按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验资。比如设立有限责任的旅行社。

5、原来已成立的公司在3月1日后增资是否需要验资?

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工商局在3月1日后不再对实收资本进行登记,这即包括新设立的公司,也包括已经存在的公司进行增加注册资本业务。所以原有公司增资的,只需要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即可,不需要实际缴付资金,也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可以看出,经过资金认缴改革和三证联办,新公司法注册流程变得更为简单了。不过您仍然后要注意辨别自己的公司类别是否属于资本实缴登记的范围内,也不要因为不再验资就随意高额认缴,这样会影响自己的税后并引来法律麻烦的。最后,我们提醒,创业有风险,入行需谨慎哟。


·临时股东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临时股东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1、股东会会议通知。2、董事会工作报告。3、监事会工作报告。4、财务...


·年合肥公司增资流程是怎样的
      年合肥公司增资流程是怎样的 一、公司增资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资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被动增资——公司注册时是先到20%,在注册后两年内补齐剩余的80%注册资本;一些项目对资金有要求。 2、企业主动增...


·企业未受行政处罚证明如何写
      企业未受行政处罚证明如何写 一、未受行政处罚声明范文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本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保险代理公司法人要求有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公司方面的问题其实是非常的多,每一个公司都会有一个职位,就是法人。对于法人来说也是有着一定的风险的。因为公司的风险基本上责任都是要找法人的。所以说现在的保险公司也看中了法人这一方面。那么保险代理公司法人要求有什么? 一、保险代理公司法人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负责代理...


·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
      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合资公司如今是比较常见的公司。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公司的利润和债务需要通过承担。同样的,合资工资也是需要有公司法人的。不过,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公司是由多人合伙投资的,所以在决定公司法人的时候,也需要尊重其他人的意见才可以。那么,在我国合资公司法人怎么决定?...


·公司法人承担的风险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承担的风险是怎样的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法规当中,对公司在挑选公司法人的时候的要求还是比较简单的。公司法人不同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属于成年人,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但是担任公司的法人的时候也必须要明白,公司法人是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下面我们...


·公司法中关于绝对控股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绝对控股的规定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吸收社会资金,出资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公司股东。在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里面,大股东都占了绝大多数的股份,形成了绝对控股。这种公司股权机构既有好处也有弊端。我国公司法里面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公司法中关于绝对控股的规定是什么?...


·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是什么?
      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是什么? 一、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是什么? (一)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 (二)办...


·企业注册资本不到账如何处理?
      企业注册资本不到账如何处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到账该公司可能会被注销,但是企业的设立本身的条件就是比较高的,故此对于很多的公司单位来说,若是认缴注册资金的主体若是在期限届满之时,也不能缴纳全部的注册资金的,那么极有可能会导致其他的股东需要先垫付一部分的资金。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


·公司法人的责任和权利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人和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二者并不是同一个东西,二者是有区别的,公司法人是一个法人组织,是一个团体,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公司企业就是属于公司法人,法人代表就是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一个自然人。那么关于公司法人的责任和权利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人的责任和权利 1、法定代...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