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政策上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对于现行政策也需要一直进行完善与修改,土地与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人类的什么活动,土地都会在其中扮演着大量的角色。深圳作为我国的一线城市,其经济位居全国前列,土地的使用范围尤为广泛,并且相关手续也是需要经过审核,那么在当地政策下,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

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深圳是有土地使用证的,当然这也需要看土地是作为什么样的使用途径,比如一般小产权的房子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因为开发商是使用的是集体土地证,所以你只有房产证。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公司非货币资本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土地使用权出资内容不完整时则其出资权能将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厘清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权能对界别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完善不动产登记与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使用权是极其重要的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该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形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较多,在实务中包括转让、抵押、租赁及投资等。因此,土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资本属性,研究其出资权能具有重要的司法实务价值。最高法院三次出台关于公司法的“解释”,尤以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三)》之内容最为前沿,涵盖了诸如隐名投资、善意取得、股权投资、非货币出资等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公司出资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践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公司投资内容的类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投资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权能均投入公司,并将土地权利主体在法律上转移登记为公司,从而使该土地资本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此后,该土地权利构成中的场地使用权、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实体性权能在公司存续期间均由公司享有。此类情形下的出资者不再保留其原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根据对价原则,出资者将根据章程的授权在公司中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在涉及公司清算时,土地资产将被纳入公司清算财产的范畴。

上述情形中,如果投资者违反出资约定而未履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则公司可以援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涉诉,即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权诉请法院责令出资义务人在判决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二、出资者仅以土地使用权中的“场地使用权”权能进行出资。“场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中可分离出来的一种土地实际使用类型,类似于土地(场地)租赁权。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公司只享有对某宗土地的事实使用权即占有权而不享有其他处分权能。其中所蕴含的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权能均仍由原出资者保留,即除了场地使用权外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

与场地租赁权类似的是以某种“用益权”作为投资内容的出资形态。其特征是,被出资公司可直接使用该实物但该物却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例如,在融资租赁形态下的设备出资即属此类情形。此时,投资者在表象上似乎以“租赁物”作为出资形态,但实际上是在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进行现金投资,此时不能将租赁权投资等同于动产投资,故并不存在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关于物权权属变更的问题。同时,融资租赁设备向公司进行的“交付”亦不构成动产物权的转移问题,该类出资物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不得在清算时将融资租赁物纳入公司清算资产范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以合资企业名义向企业所在地政府申请用地。即对开办合资企业所需的场地,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可见,此类用地性质实际上是向政府“租赁”土地,故其实体权利内容与前述第二种用地权利类似,此时的土地使用权权能中除场地使用权外,其他权能均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当然,如果合资企业取得了完整意义上的宗地使用权的,则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能均属于合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实务中,出资者之间约定的土地出资权能仅包括场地使用权时,则当该宗出资土地被征收后公司并不享有土地征收行为所产生的补偿受益权。尤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由于中方因该地权投资而享有股权的对价实际上是土地租金,这在合资企业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规定,即合营企业所需的场地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此时,中方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合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亦不存在权属转移登记的问题,在清算时亦不得将该土地资产作为合资企业的清算财产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毫无疑问,外方投者在清算时不得享有土地增值权益。

四、由政府无偿向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零租金”用地方式的性质仍然是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依然不能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诸如以国土整治、环境治理、特色农业开发等名义由政府提供的无偿用地都存在前述性质。但应注意此种用地类型的合法性问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名义下出台了诸多地方性政策,不恰当地给予投资者或外商一些“特别优惠”,其中即包括无偿提供土地等情形。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中,必须纠正错误的土地流转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项司法解释的价值在于,当股东的出资内容系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时,则应当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或解除权利负担的方式来作为其完整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定标准。显然,只有本文所述第一类土地出资形态才存在适用前述规定的法律空间。相反,如以后三类以土地使用权之部分权能出资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强制转移登记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不得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进行扩大化适用。

在土地使用权出资权能的界别中,重在审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所约定的出资内容是否包括该类权利的全部法律权能。否则,在公司解散时涉及的房地产权利将要被原出资者“回收”,而不得将之纳入清算财产或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范畴。
可以知道土地使用证是代表着对于土地是有着使用权力的一项证明,对于一般小产权房子的户主,他们是没有土地使用证,这个土地使用证是在土地开发商那里的,它包含着整个土地开发区域的所有户主的土地使用权力,这也可以在买房子的时候,和售房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将集体的土地使用证转化成个人的土地使用证。




·最新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湖北省仙桃市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仙桃市主...


·广西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广西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调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26496元,调整到每亩32990元,提高6494元,涨幅24.5%。据悉,新标准于4...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怎样的国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农村果园土地承包到期不让继续承包怎么办?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


·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有什么不同?
      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有什么不同?近几年,我国二手房交易市场日渐繁荣,许多购房者在寻找二手房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地段、房龄、环境等条件相差不大的二手房房源之间,土地证上是划拨的,价格要相对较低,但办理过户的手续与其他房产不一样,那么,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


·317省道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317省道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道路拉近了各地的距离,增强了各地的经济交流,因此各地想要有更好的发展,修路是发展的第一步,因此开始了317省道的修建,而修建省道就会占用周边的土地就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而317省道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呢?不同的土地用途以及当地的经济对317省道征地补偿...


·集体内部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集体内部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内容是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以下称甲方)负责人:受让方(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 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 至 ,总面积 平方米/亩。...


·外地肇事逃逸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外地肇事逃逸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1、外地车辆肇事逃逸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3、对...


·最近几年,上海市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给外地人置业带来了巨大困难
      最近几年,上海市房价上涨速度过快,给外地人置业带来了巨大困难,这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抑制过快增长的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上海市陆续推出了限购政策,试图稳定住房市场。那么,上海购房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当地规定做个介绍。 一、上海购房政策的最新内容是什么? 上海有...


·枣庄高速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枣庄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在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征地变成了必要的过程。本文就枣庄高速征地补偿标准作出介绍,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项目有哪些,以及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土地赔偿标准,以供您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