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东省征地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征地补偿是指因国家或集体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国家征地的必备条件、前提),国家对土地进行强制性的征收,并进行土地补偿的行政行为,现在随着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出现国家征收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山东完善征地补偿政策,山东省征地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最迟5年调整一次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征地补偿费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征地补偿费包括两部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两项费用之和为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2009年山东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首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到2016年,对标准进行了两次调整,提高幅度分别为20%、29.46%。目前执行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即为2015年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征地区位不同,征地补偿标准不同。该标准已公布,可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查询、下载。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自1992年起,由市级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山东省征地补偿条例,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最迟5年调整一次”。目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各市开展标准制定工作。三、山东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地方政府征地需履行九道程序《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需履行如下9个程序:1、公告。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群众拟征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同时告知被征地群众相关权力和责任。2、勘测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财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等,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勘测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费标准、数额、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同时告知群众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时限,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4、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后,由市、县国土、财政、人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5、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在征地报批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待征地批准后,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6、组织报批。市、县政府按照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7、批后公告。市、县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8、拨付征地补偿费。市、县财政部门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移交土地。在行政机关人员进行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人员程序违法等的职务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要不敢为自己维权,法律提供了很多途径来进行权力的救济。进行救济时还可以询问专业律师。



·关于申请土地使用权的贷款有什么规定?
      关于申请土地使用权的贷款有什么规定? 一、关于申请土地使用权贷款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


·土地使用权怎么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怎么变更登记?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土地使用权怎么变更登记? 1、申请。由用...


·土地使用年限和房产年限一样吗?
      我国的土地大部分是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获得土地的使用证之后,是由使用年限的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产年限一样吗? 一、土地使用年限和房产年限一样吗? 我国《城市房...


·衡阳土地使用证续费规定是什么
      衡阳土地使用证续费规定是什么土地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了解相关国家及地方规关于土地的使用规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自己土地使用证到期以及在购买房时涉及到土地使用证的收费等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为您整理下衡阳土地使用证续费及收费的相关规定知识。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


·缓刑期间去外地被发现会有什么后果?
      一、缓刑期间去外地被发现会有什么后果如果缓刑期外出是经过司法机关审批同意,且在一个月内归来的不会有处罚后果,如果擅自外出没有超过一个月情节较轻的会被给予警告,如果擅自外出超过一个月或者被警告三次以上的,将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二、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


·农村土地确权到期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到期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有关《决定》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其“长久...


·怎么在外地起诉离婚手续?
      时代在不断的进步,科技持续不断的发展,人们找工作不再局限于地区。为了自身职业的发展,许多人选择外出工作。交通的便捷,距离不再是大问题。但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与长期分隔两地也不无关系。那么,若夫妻在不同地区,在外地要起诉离婚应该怎么办理呢?接下来,将和您分享怎么在外地起诉离婚手续...


·农村宅基地有继承权吗?继承的过户手续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不能归属于个人财产领域,所以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并不能进行非法转让买卖和使用。那么,农村宅基地有继承权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继承的过户手续是什么?为您进行解答。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


·二手房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现如今的二手房交易,大多数人关注的是房产证的过户和办理问题,忽略了土地证的办理过户问题。若没有土地证,将来如果遇到房屋拆迁或毁坏的情形,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就会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补偿,这样土地补偿部分就很难保证能够得到。那么,二手房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让我们简单和...


·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为购买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土地面貌多样,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现如今社会,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且关于土地如何使用,国家是有所规定的。那么关于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为购买是什么的详细内容,您是不太清楚的,今天我们就为您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按用途划...


·我国内地身份证明类型有哪些
       随着我国科教文卫事业的飞速发展,公民在平时的生活中更加需要身份证明。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开具身份证明,我国法律有规定,身份证明需要到专门的机构才能开具,我国的身份证明类别很多,那么我国内地身份证明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一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