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我们都会在日常中向国家缴纳一系列的税款,那么一些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会利用伪造和报假账等行为来进行逃税,那么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呢,主要是在逃税的金额、违法的主体和追征期等方面的规定不同,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认定上的差异

现行《征管法》对偷税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符合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可认定为偷税。而且,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复中,也可以看出,总局层面对偷税的认定,倾向于纳税人存在“故意”的行为。

但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对此却有所区别。不一定要求主观上采取故意,只要存在列举的三种行为,比如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入账并作为计税依据,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刑法修正案(七)》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由于删除了原先正列举的方式,采取模糊手段,只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就可以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就有可能涉及刑罚。这个“欺骗、隐瞒手段”,概念很广,不仅仅包含征管法所列的三种手段,也包含其它的欺骗、隐瞒手段。

二、违法主体的差异

征管法对于偷税的认定条件中,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规定可以看出,偷税主要针对的是有生产经营并设立账簿的企业,对不设置账簿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自然人,难以适用偷税认定。比如自然人双方采取阴阳合同,降低二手房交易价格,造成的少缴税款,在认定偷税上就缺乏合适的对应条款作为依据。

刑法上因为没有列举具体手段,只需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就具备了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前提条件。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自然人,也是纳税义务人,如果双方采取阴阳合同,降低二手房交易价格,虚假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如果数额满足刑法规定,就可以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刑法上认定为“偷税”而征管法上不认定为偷税的悖论。

当然,征管法上不认定为偷税,并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没有处罚措施。《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逃避税款金额上的差异

征管法上认定为偷税,不需要逃避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条件,只要行为符合要件,就认定为偷税,则“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除追缴税款”。

2009年修正案(七)之前的刑法有偷税金额数值范围以及在应纳税额占比多少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七)》对此进行了修改,只延续了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部分,删去偷税数额的具体标准部分,用了数额较大、巨大等加以表述。但仍然有逃避税款的数额标准。另外,刑法上还有缓冲条款,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针对扣缴义务人的差异

何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多部税收法律法规对其有明确规定。比如:《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看出,扣缴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无权拒绝。

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理,刑法和征管法存在差别。《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刑法上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没有认定和刑罚。

五、追征期的差异

在征管法上,对于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对于处罚,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刑事处罚上,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依据罪刑长短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追诉期。比如: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等。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总结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逃税罪刑法和征管法的认定差异有哪些,无论是什么法律,我们国家都对逃税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是触犯了都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在这里也是劝告各位纳税人,缴纳税款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能逃避。




·涉嫌诈骗拘留多久
      如果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诈骗行为,拘留最长15天。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可以到37天,诈骗犯罪一般要3000元以上才立案,有的地方可能会要到5000元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携带凶器盗窃如何定罪
      携带凶器盗窃一般情形下涉嫌盗窃罪,特别情形下转化为抢劫罪。一般情形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没有被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但是没有当场使用凶器威胁或伤害对方,仍然只涉嫌盗窃罪,不转化为抢劫罪等其他罪名。特殊情形为:携带凶器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殴打对方或...


·刑事案件自诉法院需要什么资料
      刑事案件自诉法院需要什么资料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提交以下材料: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拐卖儿童罪请律师的规定是什么?
      拐卖儿童罪请律师的规定是什么? 一、拐卖儿童罪请律师的规定是什么? 拐卖儿童罪请律师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当中允许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来请律师进行辩护,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停止执行死刑情形包含哪些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正式批捕判刑时间需要多久?
      一、正式批捕判刑时间需要多久?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3、进入法...


·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对于死刑的使用条件规定极其严格,并且死刑的使用必须在一个严格的使用条件下。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死刑适用条件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023年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赌博类犯罪当中,除了有我们比较熟悉的聚众赌博罪以外,还有开设赌场罪,但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法律中要求要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才能被认定为犯罪。那在2018年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


·判决书中不适用缓刑的理由有哪些
      判决书中不适用缓刑的理由有哪些判决书中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一)因犯罪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五)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二、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我国刑法...


·特殊关系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吗?
      特殊关系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吗?特殊关系不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