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尤其在我们国家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尤其在我们国家,对于一些未成年人以及年龄比较大的老人,需要有一定的监护人来进行陪同,那么是所有人都能够当监护人吗?监护人怎么确定标准是什么?相关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他们的父母就应该是他的监护人,其他的内容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由此可知,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有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二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三是人民法院。上述三种组织和机关的指定监护权的行使顺序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首先行使指定权;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者不适宜指定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通过判决形式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指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在了解了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的相关的含义之后,其实最主要的也就是在阐述监护人的一些条件,并且能够解答了我们文章中提到的监护人怎么确定标准是什么,同时也能够让一些读者清晰的认识到,我们国家的法律的条文细则。



·孩子起诉父母要抚养费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孩子起诉父母要抚养费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孩子起诉父母要抚养费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法律所指,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


·一、离婚家务补偿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一、离婚家务补偿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一、离婚两年了还可以起诉要抚养费吗?
      一、离婚两年了还可以起诉要抚养费吗? 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抚养费有效期是一直到孩子十八周岁,超过十八岁,孩子没有被抚养权。 抚养义务《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


·离婚的时候遇到的问题将会很多,但是很多时候需要进行处理,就需
      离婚的时候遇到的问题将会很多,但是很多时候需要进行处理,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结局,主要的依据法律就是婚姻法,其中就有对于婚姻债务的规定,目的就是来解决债务纠纷 ,保障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那离婚财产债务纠纷怎办?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离婚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


·一,离婚诉讼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不进行处理
      一,离婚诉讼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不进行处理 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可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


·返还彩礼钱法律规定有哪些?
      彩礼纠纷是近几年最常见的离婚纠纷之一,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而女方则拒不返还。针对这个彩礼的返还,我国法律中做出了怎样的规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返还彩礼钱法律规定有哪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离婚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离婚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2、在离婚时涉及到的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起算。3、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


·5000万注册资本金规定符合国家要求吗?
      5000万注册资本金规定符合国家要求吗? 一、5000万注册资本金规定符合国家要求吗? 5000万注册资本金规定符合国家要求的。实际上国家对于成立一家公司的注册资金金额并没有明确的上限要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5000万注册资本金属于比较大额的,也从正面证明了公司的经济实力。注...


·家庭纠纷到什么程度才拘留?
      家庭纠纷到什么程度才拘留?家庭纠纷到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或者是存在故意伤害且存在着逃跑等紧急状况程度才拘留,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最长为...


·一、离婚后另一方死了财产跟对方还有关系吗?
      一、离婚后另一方死了财产跟对方还有关系吗? 离婚后另一方死了财产跟对方是无关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起诉离婚什么时候开庭?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面临离婚。实践中,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以及法院诉讼离婚,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不能达到一致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合理的判决。那起诉离婚什么时候开庭?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起诉离婚什么时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