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发现在外省监狱服刑人员新罪怎么办?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解回再审司法实践中,因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事由对已判决罪犯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将在押犯从服刑场所解回羁押场所,习惯上称之为解回再审(或解回再侦)。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解回再审没有规定,操作程序和处理权限主要依据部门或地方的规定,而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将解回再审的法律性质,被解回再审的人员的法律身份、权利义务,解回再审的启动、执行、法律后果和救济渠道等,予以明确规定。1、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启动解回再审。解回再审的启动事由必须是因服刑人员本人所涉嫌的犯罪,需要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以,法律规定的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都应当成为法定的事由。但是,因案件调查审理的便捷,包括同案犯的审理,都不得启动解回再审。解回再审的启动必须是服刑罪犯涉嫌犯罪的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即侦查机关已经立案,检察院已经抗诉或者法院已经决定再审。所以,执行解回再审时,必须凭相应的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以及相应的押解文书。2、解回再审人员权利由启动解回再审的事由决定。解回再审是服刑方式还是强制措施,被解回再审人员是服刑犯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视不同情况确定。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下,解回再审兼具服刑方式和强制措施的性质,被解回再审人员兼具服刑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身份;在启动再审的情况下,解回再审应当视为一种强制措施,被解回再审人员仅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被解回再审人员都具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以应当获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律师和辩护人、申请回避等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对监狱法规定的通信、会见等权利应当暂停其行使。在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况下,如已减刑不应因解回再审而受影响,但是应当暂停申请假释和取保候审权利的行使;在重新审判的情况下,被解回再审人员应当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原判决的减刑和假释应当暂停行使。3、再审时刑期已满如何处理由启动再审事由决定。解回再审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各司法机关仍须严格执行,不得因为已经是服刑罪犯而超期办案。原判刑期期满而新启动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发现漏罪、犯新罪的情况,必须重新办理拘留、逮捕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羁押,这时犯罪嫌疑人自动恢复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再次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后经审判无罪的,就此羁押期限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重新审判的情况,原判刑期期满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可视情况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解回再审的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解回再审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应由地、市及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再由省级公安厅或刑侦总队签署意见,报请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监狱办理罪犯离监手续时,应查验提解罪犯的机关出具:①地、市以上公、检、法机关的公函和省级公安机关或刑侦总队的签署意见②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解回罪犯的批件③负责执行解回罪犯任务干警的身份证件。从监狱解回罪犯的公、检、法机关在结案后,除将罪犯执行死刑外,应负责在批准期限内将罪犯押送回原监狱服刑。1、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2、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7年218日以【1997】司狱字第16号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的批复》指出:你局《关于狱内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经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之规定,监狱发现正在服刑的在押犯判决的是没有发现的罪行,由监狱将犯罪线索案卷移送该罪犯原审地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提审有漏罪的罪犯或人民检察院要将有漏罪的罪犯解回审理的,应当按照【1995】司狱字第1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以上说明,B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押解回B地执行诉讼程序追究漏罪,执行解回再审时,必须凭相应的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以及相应的押解文书,到监狱所在的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办理押解手续,再到监狱将犯人提走。解回再审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各司法机关仍须严格执行,不得因为已经是服刑罪犯而超期办案。由于发现已经服刑的犯罪分子有新的犯罪得话,执法机构可以向监狱方面请求将其解押回审,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然后法院通过其所犯罪行来进行量刑,再新罪名审判完毕之后,然后到原监狱继续服刑,第一个刑期服完之后,再进行第二个刑期。



·犯罪未遂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犯罪未遂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2)犯罪没有...


·拒执罪立案侦查程序怎样办理的
       一、拒执罪立案侦查程序怎样办理的 (一)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责任人员线索,以及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但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线索进行摸底和甄别,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公安...


·绑架罪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
      绑架罪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 一、绑架罪法律条文规定是什么? 1、《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


·当前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什么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住。犯人的身上连有心脏监视器。行刑人一般给犯人注射麻醉剂———使犯人失去知觉,肌肉松弛剂———使犯人的心肺松弛,剧毒的氯化钾使心脏停止跳动。2、电椅:当使用电刑...


·危险驾驶罪缓刑中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包括什么
      危险驾驶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为: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


·缓刑人员可以坐飞机吗?
      一、缓刑期间可以乘坐飞机旅行吗?缓刑期间缓刑人员离开所住的市县应当报经考查机关批准,经批准可以乘坐飞机旅游。二、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被宣告缓刑期间,如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


·刑事拘留不认罪要关多久
      刑事拘留不认罪要关多久?1、刑事拘留不认罪关押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


·逃亡自首的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逃亡自首的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一般情...


·个人收藏青铜器犯罪吗
      个人收藏青铜器是否犯法要根据该青铜器的来源确定,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内容
      绑架行为侵犯的是复杂法益,包括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以及他人的财产权。在对绑架罪进行了解的时候,需要注意其中的客观方面。那么究竟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内容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一、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