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婚后的配偶是第一监护人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婚后的配偶是第一监护人吗?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或者是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健康成长负责的人,监护人不仅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还要为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或者是健康成长负责 ,要为被监护人提供一个利于身心健康的好环境。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离婚开庭被告不出庭有哪些后果
      离婚开庭被告不出庭有哪些后果这是离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别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因为太麻烦。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传票有效送达了,开庭时被告没来,也不能开庭,还得再通知,再发传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达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审理,有的还要等,再...


·解除抚养关系诉状怎么写?
       每个人都是在前辈的庇护下成长起来的,在法律层面,学理上有“亲权”这一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为了规范社会关系,规定了“抚养权”这一权利。这一权利的使用,会产生抚养关系。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有用到解除抚养关系诉状的时候。 一、什么是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对于劳动人民的合法利益是予以保护的。当劳动人民维权不成时,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仲裁与劳动仲裁在内容以及范围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区别差异。关于劳动仲裁与仲裁的区别有哪些该问题在下文中就给出了详尽的说明。 劳动仲裁与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


·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什么样的离婚协议无效?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要区分离婚协议约定的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内容还是关于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等关于人身权的内容,协议有效时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分割财产。但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况,那到底什么样的离婚协议无效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离婚协议的效...


·丈夫外遇起诉离婚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了一方外遇。在实践中,由于一方有外遇而向另一半提出离婚的情形并不少见。有些丈夫有了外遇,会向妻子提出离婚,这时,妻子应怎么应对呢?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探讨一下丈夫外遇起诉离婚怎么办这个话题。? 一、丈夫外遇起诉离婚怎么办? 丈夫出轨要离婚...


·离婚协议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
      离婚协议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那么男方就拥有了对孩子完全的抚养权。但是同时女方也要尽到自己相应的责任。给孩子支付其抚养费,直至其成长到18岁。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


·深圳市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离婚后,有子女的,并未直接进行抚养的一方会承担一定的费用,简称抚养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的承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而决定。那么,深圳市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深圳市抚养费标注是多少? ?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


·一方打掉孩子离婚要赔偿吗?
      一方打掉孩子离婚要赔偿吗 如果流产是自然流产的话,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给予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


·新婚姻法财产纠纷
      新婚姻法财产纠纷,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一方的财产,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者赠与确定为一个人的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


·如何解除不合法婚姻关系
      不合法婚姻其实也可以叫做无效婚姻。因为不具有婚姻成立的合法要件,因此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那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婚姻不合法,当事人该如何解除不合法婚姻关系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解除不合法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


·离婚诉讼开庭需要理由吗、原告要说些什么?
      离婚诉讼开庭需要理由吗、原告要说些什么? 离婚诉讼是需要理由的 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无非就是离婚、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那么在开庭时,甚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就应当从证据材料的角度、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重点陈述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