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防工程电气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人防工程电气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是我们在启动人防工程时的首要考虑问题,其次,由于人防工程的位置处于地下,因此,在人防工程的设施上,还不得不考虑电气的安装。那么,人防工程电气应注意事项有哪些?今天,我们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以下吧!


一、底板的电气注意事项

1、无桩基人防地下室底板钢筋未形成接地网及防护密闭门门框未接地,各种配电箱内电气接地未直接从接地网引入。 在无桩基人防地下室底板上下层周边钢筋每个角点须电焊,并沿工程宽度方向每5m焊一点,沿长度方向每10一20m焊一点,组成焊接钢筋网。在焊接钢筋网上的钢筋搭接处须电焊,若顶、底板为梁板结构,则主梁主筋(至少二根)与板的横向钢筋每5—8m电焊一点,并做好接地电阻测试,如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时,应另行加设接地装置。每扇防护密闭门门框角钢应用25×4扁铁与底板上层钢筋电焊,此上层钢筋至少有一点与焊接钢筋网电焊连接。各种配电箱内电气接地应用40×4扁铁直接从接地钢筋网引入。

2、电气管线直接从人防区引人非人防区,或防护单元之间未做防护密闭措施。

在底板中穿过临空墙、密闭墙和临战封堵处的电气管线,应引至墙体两侧,在墙体内安装密闭盒,两个密闭盒用镀锌钢管连接,钢管中间设密闭肋,密闭肋应用3—4mm钢板并和镀锌管双面满焊,当钢管直径小于32mm时,密闭盒可采用86型接线盒代替,钢管直径为32—50mm时,应用厚3mm钢板焊接成250×180×120mm密闭盒。两个密闭盒应相互错开以保证墙体厚度,密闭盒不能作为灯具、配电箱接线盒用。

3、有防护密闭要求或暗敷在混凝土墙内的电气管线的材质采用薄壁管。

埋设在混凝土内电气管线管材应用厚壁管,在密闭段区域内的管材应用镀锌钢管。

二、墙板的电气注意事项

1、在人防临空墙、密闭墙、楼板、临战封堵处穿越电缆桥架、母线槽。

当电缆桥架穿过临空墙、密闭墙时,应在墙体中预埋套管,套管中间设密闭肋,应保证一根套管穿一根电缆,井在其套管处做好密闭措施。

2、当人民防空工程作为人员掩蔽部时,未设置呼唤按钮,或各个出入口都设置、或未将呼唤按钮直接预埋在混凝土内。 呼唤按钮是供外部人员进入人防工事先与内部人员联络的手段,外部人员要进人人防,必须由防毒通道进入。在防护密闭门外按呼唤音响按钮,经内部值班人员允许后,值勤人员始能开门允许人员进入人防内,因此只要设置在战时排风口部防护密闭门外的墙体上,并将产品直接预埋在混凝土墙内。

3、管线敷设未充分考虑防空地下室今后增加通信、报警等设施时的预埋备用管,以避免今后再在密闭墙、临空墙上凿孔,破坏墙体的防护和密闭性能。

人民防空工程应在各个人员出入口和连接通道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上预埋3—5根管径为40一50mm的镀锌钢管作为备用管,并在中间设密闭肋,管中心距墙、顶、门框角钢的距离不小于l00mm,管口出结构墙70mm。

4、从人防区引至非人防区的照明线路未在人防区内侧加装熔断器。

为了防止非人防区照明线路在战时会引起短路,因此需在人防区内侧设置熔断器。

5、防空地下室各种电气箱布置不符要求。

为人防战时服务的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均应设置在人防清洁内,不得设在非人防区或密闭通道、防毒通道等染毒区。如嵌墙壁暗装时,不得设在临空墙、密闭墙,外墙等处而降低墙体厚度,以免影响工事的防护能力和密闭性能,若必须设置在此类墙体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6、人防地下室各出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灯。

平战结合工程应考虑人员进出的安全,特别是停电后出入口口部窄小又都有门槛,在人多情况下易发生事故,应在转角处、交叉口、出人口设置应急照明灯。

7、当人防地下室作为人员掩蔽部时,未设置通风方式信装置,或设置不合理。

防空地下室指挥人员要根据战时室外空气污染情况或上级部门指令,对工事内部的通风方式作出决定,为及时转换通风方式,需设置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包括控制箱、指示灯箱和呼唤按钮三个部分。指示灯箱应设置在进风机房和人员出入口连通口,最后一道密闭门内侧上方,指导人员出入。当人防工事不作为人员掩蔽部时,则不需设置通风方式信号装置。

三、顶板的电气注意事项

1、电气管线直接从人防区引入非人防区,或防护单元之间未做防护密闭措施。

2、在顶板中穿过临空墙、密闭墙和临战封堵处的电气管线设置防护密闭措施的要求,与底板中的要求相同。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人防工程电气应注意事项”给您做的相关解析。人防工程电气注意事项主要集中在三个地方,地板、墙板和顶板。这三个地方的电气安装关系到人防工程的整个防护系统,因此在这三个地方上,我们要着重注意,不能掉以轻心。


·公司因倒闭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公司因倒闭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一、公司因倒闭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算?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等等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有些用人单位,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约定或使用试用期,在职场中发生劳动纠纷,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其中工资问题最受关注,那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算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 试用期期间辞职...


·职业病鉴定期间工资会有变化吗?
      职业病鉴定期间工资会有变化吗?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之后,可以进行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但一般在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之前就要将工程验收的申请提交,同时,在工程验收的时候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作为凭证。想要工程质量可以合格的验收那就需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相关的质量鉴定文件以及半成品比如说施工过程中需要的预制桩...


·工程质保金投标时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投标时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职工工伤算不算正常考勤?
      工伤算不算正常考勤?认定了工伤,按照正常出勤,待遇不变。既然是认定了工伤,那么受伤后必须接受医学治疗,在整个治疗伤愈前所耽误的出勤期,都属于病假考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一个月审批吗?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一个月审批吗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不是必须的。因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要看因为什么原因,依据那条法律规定解除。就比如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开除员工如何赔偿1、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2、若签了合同,根...


·没签劳动合同能要求赔偿吗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说到没有劳动合同,其实主要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因为是单位一方的原因损害到了劳动者的利益,因而就需要做出赔偿。那么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可以的,没签劳动合...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在劳动关系当中,其实对于临时工和本单位的一些正式员工,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冲突。尤其是临时工的加入,其实就本身会为各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问题带来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各高校针对临时工都制定的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高校临时工管理办...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三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三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