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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期限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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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有多长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所以,因个案复杂程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交警有权扣车的情形

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车:

(1)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6)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交警超期扣车怎么办

实践中,车主经常遭遇到交警超期限及违法扣留车辆问题。那么交警所扣车辆何时放行?有何法律规定呢?这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扣留车辆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解答如下:

交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然立即扣留事故车辆,一直到事故认定书送达的时刻,有的甚至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仍然扣留。而实际上,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事故车辆都不需要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在现实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是不对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38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按照这个要求,“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该在现场完成。所以,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的理解是错误的。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必惊慌,交警到达会对现场情况进行最为准确的把握,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处理。扣车并不意味着车辆再难取出,而是为事故双方勘验、采集、提取痕迹,做出最为合理的判定,提供最为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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