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轻则导致墙体开裂,影响居住体验。重则会导致楼房倒塌,引发伤害事故。因此,在事故发生以后,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显得很有必要,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

一、司法鉴定时效问题
目前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有部分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评判不合格不能代表当时施工时不合格,因此有时无法去推断工程施工时的质量情况。权宜之计是,根据保修期进行判定,即若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的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就可以按照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判定,而不用考虑时间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目前我国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约定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约定正常使用年限;若没有约定,则根据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
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验批的抽样验收,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做出整体评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受检验批抽样比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因此鉴定时,应让委托方明确鉴定事项,针对检测手段不能达到的检测项目事先告知委托方。鉴定意见的形式应为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当需要对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时,应慎重。判定不合格比判定合格要简单的多。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的验收采用抽样方案,合格率控制在一定概率范围内。因此即使验收合格的工程也可能存在不符合规范的部位和项目。局部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而当事人(作为单独一户)提出的鉴定内容就可能不符合规范要求,但是不能据此说整个工程不合格。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项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分清鉴定机构和法院责任,不可混淆二者的权限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法律地位决定了没有任何审判的权利。鉴定机构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专家证人的作用。只是从技术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并且技术鉴定内容必须在法院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可超范围鉴定。鉴定机构仅从技术角度分析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而不去评价工程责任问题,应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去审理判定。简而言之,鉴定人员是技术专家证人,应分清与法官的责任划分,且不可“以鉴代判”。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结果应表述为鉴定意见,而不可以称为鉴定结论。因为鉴定意见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法院采信,则可称之为鉴定结论,最终的鉴定结论应由法院给出。
四、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其它专业方面的问题
目前的一般检测鉴定偏重于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而忽略了其它专业方面的鉴定事项,根据我们所做的司法鉴定案例总结分析,结构类鉴定案件量只占到总案件量的30%左右,结构类案件中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性的案例占很少一部分。相比之下,涉及影响工程使用性鉴定的案例占多数,所占比率达到2/3,比如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暖通工程、日照等是工程质量类鉴定中常见案件。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有可能不是简单的某些专业工程的鉴定,而一个鉴定案例中涉及到多个专业问题,这就需要鉴定人员具有广阔的专业知识面和多学科知识背景。
五、鉴定委托与鉴定收费问题
目前,法院一般采取委托鉴定函和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方式,与鉴定机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在缴纳鉴定费的问题上,因为最高法明文规定法院不得代收鉴定费,所以鉴定费一般由鉴定缴费义务人(当事人)直接缴纳给鉴定机构,这就造成了委托人与缴费人不同的矛盾,因此,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六、委托及鉴定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有些法院在委托鉴定程序上不够规范。比如,以鉴定委托函代替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鉴定内容表述过于简单、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够详尽、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图纸资料未经质证直接转交鉴定机构、法官不参与现场勘验工作等,给司法鉴定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要注意六类问题:时效问题、司法鉴定与质量验收的标准差异问题、鉴定机构与法院的权限问题、鉴定专业问题、委托与收费问题、其它问题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能够为法院审判提供依据,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问题,才能顺利推进工作顺利进行。


·公司辞退员工2023补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未缴纳保险辞职可以随时走吗?
      一、未缴纳保险辞职可以随时走吗?未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可以随时辞职走人,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单位没有在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起到离职日的双倍工资。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并...


·一、公办园幼师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公办园幼师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是要有正当...


·工程被多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项目被多次转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了中天公司,中天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汪国民,后汪国民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张支友进行施工。 二、后张支友与汪国民就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离职要回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离职要回加班工资是否合法?离职要回加班工资是合法行为,这是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劳动者辞职后,应当在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如果超过一年时间,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的。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在每个人心目中都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通俗意义上讲,我们的住宅就是家庭的所在,所以我们对于住宅的装修装饰是十分注重的。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问题,影响着住宅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接下来,我们将针对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非工伤死亡 可以获得赔偿吗
      企业职工非职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为2个月。2. 一名直系亲属的一次过援助金为死者六个月的薪金;2人领取死者9个月的薪金;3人或以上,领取死者12个月的薪金。3.因供养家庭成员(包括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死亡而死亡的雇员(包括退休人员)。对有资格领取生活...


·工伤10级能赔多少钱
      10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多久?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多久? (1)、没签合同辞职需要提前说吗单位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缴纳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的, 可以到部门或者申请解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


·一、劳务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一、劳务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辞退哺乳期员工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辞退哺乳期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