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当债务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钱财不正当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就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实行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有其规定的方式,很多人不知道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哪些?下面由的我们为您介绍合同保全方式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法》第73、74、75条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合同保全方式
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方式有代位权、撤销权两种,代位权与撤销权都有一定的行使要件,撤销权要在五年之内行使,否则就会撤销,对于转让价格按照规定要在指导价格的70%-130%之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复杂,在发生纠纷时我们可以聘请律师来帮助我们维护权益


·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
      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 一、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 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因为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备案登记。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是: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意思表...


·什么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一、什么是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可继续履行合同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继续履行...


·进小厂要签合同吗
      进小厂要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定的义务,和单位的规模大小以及性质是没有太大的关系的,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之内必须签订书面的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话,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工作安排,过着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制定合同免责协议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制定合同免责协议的相关要求有哪些?甲乙两方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一方会就某些内容做出免责说明。但我们知道免责条款不能随意添加,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那么制定合同免责协议的相关要求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 制定合同免责协议时的要求 1...


·贸易合同是什么?贸易合同范文是什么样的?
      贸易合同是什么?贸易合同范文是什么样的? 一、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贸易合同特点 1、贸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保险行业不断壮大,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在上着各种各样的保险,投保保险的时候要签订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是什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联系是什么?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


·经济合同的公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经济合同的公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经济合同的公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1)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


·4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额是多少
      4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额是多少?您在企事业单位工作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但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进行续签,在相对情况下来说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那么究竟4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额是多少呢?下面栏目我们为您在下文中解答。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


·单方面解除合同程序
      一般来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具有单方解除权。但是如果一方想要解除合同,还是要经过一些特定的程序。一般的合同解除应该遵循下面的几个程序:一是行使解除权一定要遵守解除合同的一些条件。如果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想要解除的一方才有权利向对方直接通知解除合同,并且不用通过对方的同...


·合同到期不续约赔偿能够得到吗?
      如果一个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时,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这个问题,就能够解决,劳动合同不续约的话,赔偿是否能够得到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如果单位不续签,那么理应应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看下文。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