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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或双方拥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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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夫妻一方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有以下三种办法: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转让公司股权。
在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不持股的一方希望受让股权,而持股方同意,则这种股权转让方法和向任意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程序完全相同,但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多数同意(按照公司章程约定);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转让公司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这种股权分割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
缺点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将公司股权作价补偿
持股一方将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非股东一方彻底退出股份。
缺点是:必须对公司总资产和债务进行审计,以及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程序较繁琐。



三、通过拍卖分割
对于持有的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通过拍卖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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