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把土地使用权证注销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怎么把土地使用权证注销

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是指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簿上进行注销的行为。每年由于土地使用权证注销问题导致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不得不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怎么把土地使用权证注销?

一、注销情形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

1、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2、核准登记事项错误或不当的。

二、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需进行地籍调查的宗地,另加20个工作日。

三、注销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应向市人民政府呈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

2、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此项工作,提出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比一般登记程序要简单,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

3、退出登录登记。

四、申请文件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使用权人应持以下文件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有关准予注销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按照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不同情形,分三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3、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由于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收回、国家组织迁移、自然灾害、权利终止等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进行注销,此时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注销,并携带已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经过市国土资源局及市人民政府层层批准审核,最终将土地使用权证注销落实。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怎么写? 土地是人们生存的根本,使用权的归属至关重要,在生活中总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怎么才能将土地使用权合法的赠与呢?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怎么起草?跟着好好学习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 土地使用权赠与...


·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什么?我们国家实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所有制,即是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我们个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当然,这个使用权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是五十年到七十年不等,超过了期限如果还想继续使用这片土地的话,就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很多人知道土地使用权要续期,但是...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


·渭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渭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渭南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


·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应经过什么程序方可承包
      程序:(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


·合同签订地点写哪一方才是有效的?
      合同签订地点写哪一方才是有效的?鉴订地点写哪一方是需要由双方来约定才会有效;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


·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有什么区别?
      国家在征用土地进行社会化建设时,被征用的土地的使用者会获得国家的补偿。现在存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些人不太清楚这两种费用的主要区别。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到底哪里不一样呢?今天,本站我们收集和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一、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有什么区别?两者的目的不同。土地补偿费...


·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藤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4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7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43元/亩到16174元/亩之间。 塘步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92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972元/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