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 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终止的法定情形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一共就是规定了以上六种情形。其中类似于企业破产、劳动合同期限满等这些并不代表着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只需要正常的结算工资,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期限满以后虽然是代表着法定终止,可公司单方面决定不再续签的话仍然是需要履行赔偿义务的。


·非法集资员工过百万是否承担责任?
      非法集资一般都是多人参与作案,很少有一个人可以单独完成所有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对于非法集资单位中的员工是否也应单承担刑事责任是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非法集资员工过百万是否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非法集资员工过百万是否承担责任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法...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谁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谁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事故后,向工伤保险机构和公司分别申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误工费陪侍费怎么计算
      误工费陪侍费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算加班,每天加班最多不超过三小时,每个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正常加班按1.5计算工资,双休加班按2倍。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


·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单位能辞退吗?
      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单位能辞退吗?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单位能辞退,只要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所规定的可以辞退的情形即可。具体情形如下。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2)劳动者的...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在工作红受伤是再说难免的,很多时候出现受伤如果不是很严重就不会去理会,但是如果出现巨大的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就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工作中的受伤属于工伤,可以在认定之后得到一定的赔偿以及福利,那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a)一...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 一、基本规定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 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 伪造或故意撤换。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金?
      人们到单位参加工作,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里面写清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当然,在女员工处于怀孕阶段,单位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违约,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金?我们结合了有关资料,我们一起做个大致了解。 一、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金? 劳动部《关...


·工伤总是复发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总是复发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如果参保单位的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铁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内容是什么?
      铁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内容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铁路建设,尤其是高铁建设,在世界上是屈指可数的。我国的高铁建设的成熟,取得的瞩目的成绩,显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影响力、竞争力的强大。我国取得如此成绩的原因,也是我国对于铁路工程的质量检测技术十分过关。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铁路工程质量...


·眼睛工伤想要得到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每个职业者根据自己的职业身体都会承受相应的伤害,尤其是对我们最脆弱的眼睛,当我们的眼睛受工伤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想要得到赔偿,对于普通工伤的赔偿金额我们也许有一点了解,那么对于眼睛工伤想要得到赔偿的的标准是什么呢,通过我们整理的资料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