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会不会从轻处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对于很多的案件一般都是会经过司法程序的,如果说经过了司法程序的话那么就肯定是需要去法院进行解决问题的。对于去法院解决问题一般都会有两个角色,原告和被告。被告在法庭上面是可以认罪的,这样的话一般都会从轻处罚。那么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坚持繁简分流,开展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引导简单、小额民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实现诉讼程序多样化、精细化。要探索改革庭审方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要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探索通过简易程序结案,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对于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认罪会不会从轻处罚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认罪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因为对于案件来说有的情况是很恶劣的,严重危害社会对社会有很大影响的案件这一般都不会有从轻处罚这一说。



·抢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在抢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是会实施一定的暴力,但此时的暴力程度显然是没有抢劫的暴力程度大,同时具体暴力行为的作用对象也不是被害人而是被抢的财物。从这些方面看,也就知道抢夺量刑标准是要比抢劫轻一些的。那究竟抢夺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抢夺量刑标准是怎...


·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
      和民事诉讼一样,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一个管辖的问题。如果被告认为管辖法院不正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样就不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进行了特别的说明。那么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


·逃汇罪概念是什么?
      逃汇罪概念是什么? 一、逃汇罪概念是什么?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


·刑法强迫卖血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刑法强迫卖血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 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


·怎样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
      相信您都清楚绑架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暴力程度很高,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实践中要想对相关人员定罪处罚,就需要先判定是否成立绑架罪。究竟实践中该怎样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样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


·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一、可以主张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


·累犯能减刑吗,可以对累犯减刑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要是认定属于累犯的话,那一般是要从重处罚的,并且不能判缓刑,在服刑期间也不得适用假释。那此时累犯能减刑吗?这是很多罪犯及其家属比较关心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累犯能减刑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


·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吗
      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吗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用文字性骚扰算不算犯罪 一、用文字性骚扰算不算犯罪?
      用文字性骚扰算不算犯罪 一、用文字性骚扰算不算犯罪? 文字性骚扰不属于犯罪,性骚扰原则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性骚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依现行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


·哪些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用了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但是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认定其构成要件时要注意。那具体来说哪些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现在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刑法量刑标准依据是什么?
      刑法量刑标准依据是什么? 一、刑法量刑标准依据是什么?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