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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金如何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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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解聘员工的时候需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对解聘补偿金进行征税,那么解聘补偿金如何扣税?计算公式是什么?我们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得出了如下结论,我们一起进行了解。
一、解聘赔偿金扣税是怎么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解聘赔偿金的征税范围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解聘赔偿金具体计税公式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于当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则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算时不可再重复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四、解聘劳动合同方式
关于解聘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1、关于合法解除,这个简单讲,就是存在员工不胜任或重大违纪等行为,造成的公司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无补偿
2、关于协商解除,这个简单讲,就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员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协商结果进行补偿。关于这部分补偿,如果没有提前30天进行通知,则存在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且根据工作年限,不够半年补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按照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也就是所谓的N+1补偿
3、关于违法解除,公司方负有完全的责任,需要承担违法补偿的违法后果及违法成本。一般是双倍工资补偿。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因为某种原因被解聘,员工要明白解聘补偿金如何扣税,因为这关系到自己真正能拿多少钱。按照规定,解聘补偿金不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是不用交税的。如果员工发现解聘补偿金被扣税的金额不对,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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