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控制要点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控制要点是怎样的?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土建工程是先与其他工程的第一道工序,也是所有工程施工的基础,只有土建工程的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才能有稳固的根基,防止在后期其他工程出现被动影响型质量问题,在土建工程中,每个分部、分项的施工质量都十分重要,那么,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控制要点有哪些呢?
一、工程测量
1、 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测量工作的准备情况,包括:设计图纸是否准确到位、测绘部门提供的水准点(以出具的正式 报告为准) 、测量仪器和工具经过校核(应有专业部门的校核证明) 、专业测量人员到位。2、 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掌握本工程测量相关数据,并在测量过程中和测量完成后进行测量成果复核验收。测量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必须控制到位。3、 对建筑平面形状复杂或精度要求高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对基础和主体工程由不同单位承包的,在基础施工前,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测量复核,基础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应组织双方进行交接验收并有相关记录。4、 施工中,当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时,变形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要求,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必要的审核, 按相关要求监督观测点的布置并做好记录。
二、地基与基础工程
1、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是:塌方、位置偏移、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回填土不均匀下沉。 控制措施:(1)应熟悉勘察设计文件,了解和掌握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对地下管线等障碍物要掌握清楚,便于采取可靠的措施加以保护或排除深基坑工程施工要对邻近的建(构)筑物做相应的调查,以便施工时保证邻近建筑的安全。( 2)应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单项施工方案,要做到对主要施工方法、技术质量措施、基坑监测计划、安全、劳力、机械设备等全 面审核,重点审核施工方法,技术、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 承包单位应有应对紧急情况下的预案和措施。(3)土石方施工前,应对施工单位测量成果进行校核,查验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对测量控制桩进行妥善保护。同时,应做 好原始场地方格网的确认工作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4)挖土过程中,应分阶段对基坑边线进行复核,防止超挖、偏挖。同时,针对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下水应督促承包单 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排除,以利挖土工作顺利进行。(5)挖土过程中,应对土质变化情况做好记录,及时反馈。(6)开挖将至设计高程时,请勘察设计单位验槽,应对设计要求的持力层进行查验,确认达到后,进行最后的清除(此项工作应 视后续工作进展时间而定,但以尽量防止扰动原始地基土结构为原则) 。(7)对地基地质变化,要会同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解决。(8) 基坑开挖过程中和完成后, 应检查承包单位边坡稳定的监控是否按要求进行, 做到观察和测量相结合, 定时观察,出现问题,及时反馈设计进行处理,以保证基坑安全。(9)开挖过程中石方爆破工程尚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和施工规范要求。( 10)基坑开挖过程中,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2、 根据建设部等文件规定,深基坑施工前基 坑支护设计图纸、支护施工方案必须经专 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 完成后,相关参建各方应组织有关专家联合对基坑支护验收。3、 基坑开挖中,地下水应观察和处理,避免 对地基土和边坡支护造成不利影响。4、 排土对市政道路的污染应严格控制。综上所述,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控制要点是首先做好工程的测量、勘察工作,监理师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数据,对关键性数据要进行审核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其次要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法熟悉知晓,对每道工序,特别是重点质量控制措施要监督落实到位,根据施工条件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签发单位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签发单位是什么? 在房产开发商进行开发建造时,需要取得一系列证书,如建设许可证、工程质量认定书等等,它们关系到之后建筑工程的质量,牵扯着未来住户的安全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的细节,如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签发单位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对相关...


·职工因疫情延迟上班工资怎么算
      职工因疫情延迟上班工资怎么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


·申请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如果从事的是危险工作很容易遭受到工伤,劳动者在面对工伤事故时,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通过正当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赔偿。那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申请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


·微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聊天工具,几乎是每个人手机中都有微信,
      微信是当前很流行的一种聊天工具,几乎是每个人手机中都有微信,微信也融入了您的生活,您也很难离开微信。您用微信进行支付和交易,但是在微信被骗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微信被骗3000元也不少,但是您比较关心 ?微信被骗3000元立案吗 ?。只要达立案的标准,公安部门是会进行立案调查的,挽回...


·劳动合同一定要鉴证机构盖章吗?
      劳动合同一定要鉴证机构盖章吗2007年10月之前,劳动合同需要鉴证,会有劳动局盖章;之后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废止,劳动部门不再盖章。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


·个体户工伤误工费可以要求赔偿吗?
      个体户工伤误工费可以要求赔偿吗?个体户工伤是可以申请误工费的赔偿,对于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待业青年或在校学生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收入清单,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计件工资如何算加班费?
      计件工资如何算加班费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


·单位因员工不加班辞退可以吗?
      单位因员工不加班辞退可以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构成工伤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工伤的条件有哪些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


·辞退员工赔偿金支付2倍怎样规定的
      辞退员工赔偿金支付2倍怎样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双倍补偿标准进行赔偿:(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吗?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扣税吗? 需要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