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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判决后还能申请医疗事故死亡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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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已经判决后还能申请医疗事故死亡鉴定吗?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如何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2、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4、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5、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的负责部门是医学会,医学会对于鉴定是设置了受理条件的。这些条件,一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为了减少资源的浪费。像法院已经判决了案件,再申请医疗事故死亡鉴定就已经晚了,为了不浪费资源,医学会是不会予以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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