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书的直接送达方式有哪些

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所谓直接送达又称为交付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是公民的,应当直接送交本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此 外,本法确立了直接送达优先的原则,即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 式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才可以采取其他 方式送达。 规定直接送达优先原则,是因为直接送达是最简便 易行的方式,并且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最为有力。

(2)留置 送达。是指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书时,行政机关把送达文书留在 当事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 达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当事人不在行政机关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 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 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 受托的行政机关。?

(4)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有困 难时,将送达文书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当事人的送达方法。?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 接送达时,行政机关将送达文书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 达方式。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以公告的方 式,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的送达方式。无 论当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 送达。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案件的处罚人员在接到处罚结果的时有异议的,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出相关的行政复议,对这类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影响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影响执行?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影响执行 会影响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受理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案判决后执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案判决后执行期限应该以判决书中标注的期限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的执行问题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


·进入再审程序,是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直系亲属吗?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直系亲属吗?在立法上应对遗嘱执行人应具备的法律资格作出明确规定:1.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2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立法精神,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几种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有几种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


·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一、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具有监外临时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人民法院决定暂停监狱外处决的,应当对监狱外的执行作出决定,确定罪犯的基本情况,由判决确定的指控和处罚,以及在监狱外临时执行判决的理由和依据。监狱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当...


·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11 条规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