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著作财产权的补偿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对著作财产权的补偿,实践中主要采取如下做法:参考最高报酬标准;参考版税率;参考侵权人所得利润;参考侵权人所造成的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

1、以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

著作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

2、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

实践中,法院计算被侵权的字数,再根据稿酬标准的二至五倍进行赔偿。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稿酬标准,一千字最高为100元人民币,按二到五倍计算,赔偿也是非常有限的,最高赔偿只有每千字500元。目前在文化界,有的报纸、刊物邀请著名作家做专栏,稿酬已经千字超过千元,有的作家出一部畅销书,稿酬高达几百万元。如果按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显然不能不足赔偿。同时,对侵权行为按稿酬标准进行赔偿,实际上是将非法行为合法化,不利于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依版税率标准进行赔偿

以版税率与总码洋单价乘以印刷册数之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不同情况版税率一般为6%-15%掌握。

4、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

这在实践中是一种主要的操作方法。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一是执法的不统一性。由于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同,或受主审人员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往往相类似的案件,在同一地区作出不同赔偿的判决,有时甚至出现严重侵权的赔偿额低于轻度侵权的赔偿额。二是表现为赔偿有时达不到当事人实际受损害的程度,使当事人难以服判。

为克服以上弊端,有的法院提出了计算赔偿的五项原则,即一看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二看被侵权人实际受损害的程度;三看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情况;四看被侵权人的社会知名度;五看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种计算原则如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一样,很难掌握和操作。



关于精神损失: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侵犯人身权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此种精神利益的赔偿,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一起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该答复函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赔偿包括了精神赔偿。

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最高法院制定了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赔偿一般多在身体上受到伤害时比较容易得到支持,精神赔偿的数额现在还很低,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几万元。在诉请精神赔偿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当地的经济与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等因素斟酌确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职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誉状况、经济状况等。这些情况通常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结果有一定联系。侵权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具体情节、认错态度、经济负担能力等。


·因不服(2012)扬江宜民初字第0268号判决书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男,1966年10月30日生,住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号
       被上诉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免除或替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遭受...


·1、用人单位与员工家属签订的工伤、工亡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就工伤、工亡赔偿协议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关协议,如果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认为有效。但是司法实践中,工伤、工亡事件发生后存在紧迫性,用人单位与员工或员工家属一般会就工伤、工亡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依据协议赔付后...


·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
      案例索引:《李建中、孙桃丽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 案涉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且到案涉房屋实地勘验知晓借款人配偶共同居住的事实,应属明知案涉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作...


·小孩抚养费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 告: ***,女,汉族,2008年7月23日生
    ...


·属于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受益权能否转让给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将人身保险受益权指定为自己,因其系投保人又系法人,不符合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特殊要求。此外,如果用人单...


·著作财产权的补偿
      对著作财产权的补偿,实践中主要采取如下做法:参考最高报酬标准;参考版税率;参考侵权人所得利润;参考侵权人所造成的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 1、以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 著作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


·婚内抚养费该不该支持
      婚内抚养费应该支持,理由为:教育、抚养、保护未成年子女是夫妻.同的责任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立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须费用,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


·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哪些?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种类: 合同效力纠纷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有效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


·离婚抚养权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应该知道的公司老板的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哪些财产属于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 答:企业经营者的婚前财产,例如:结婚登记之前接受赠与的财产;工资、资金收入;购买的基金、股票、理财类的保险等;登记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即使结婚登记,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